警到《立場》《蘋果》《獨媒》 要求7日內交涉國安法案文件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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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6日)一批泛民人士突遭警方上門拘捕,截至今早8時半,警方共拘捕52人,包括初選搞手及參選人。據知與去年「35+民主派初選」有關,部分人涉嫌違反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
警方亦派員到網媒《立場新聞》、網媒《獨立媒體》、《蘋果日報》及《壹傳媒》辦公室,展示法庭的「交出令」,要求傳媒機構交出相關文件,據知是涉及國安法案件的文件。
今午2時半,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於警總交代案情指,警方向4間傳媒公司送達「物料提交令」。李指,有關提交令由高等法院法官簽署,要求相關公司提供與案有關的資料,他稱不涉及新聞採訪資料。

今日(6日)上午9時許,4名便衣警員抵達《立場新聞》位於觀塘的辦公室。據《立場新聞》直播可見,便衣警表明是警隊國安處人員,派發了一份法庭發出的「交出令」,並表明不會搜查辦公塞。警員隨後要求《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簽收該份法庭文件,並指他們須協助調查一宗違反國安法的案件,要求7日內需要交出相關文件。警員其後離開,事後《立場新聞》總編輯指,要與律師商討事件及查看文件內容。《立場新聞》其後在Facebook指,法庭命令禁止披露「交出令」內容,《立場新聞》在諮詢律師意見前未能公開更多詳情。

警方今早亦有派警員到《蘋果日報》大樓放下兩份命令文件,要求《蘋果日報》及《壹傳媒》交出相關文件,人員同樣未有進入大樓搜查。《蘋果日報》指管理層與律師商討後處理。據知,警方亦有派員到網媒《獨立媒體》辦公室。

執門部門如申請「交出令」取新聞資料 須遵較嚴格法律程序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如執法部門及相關人員要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均要依循較為嚴格的法律程序。執門部門如要申請手令,根據《條例》第83條,執門人員要向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作出相關申請。

另外,執門人員(即申請人)亦要向法庭證明以下,才能使法庭信納及批准相關手令,而管有新聞材料的傳媒機構亦可被知會後,可向法庭提出反對。

執門人員(即申請人)須向法庭證明:
1. 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經觸犯可逮捕的罪行,而相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該罪行有重大價值,或相當可能成為證據;
2. 申請人已嘗試使用其他方法獲取相關材料,但並不成功,或不能使用其他方法獲取有關材料;
3. 有合理理由相信「交出令」的簽發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而相當可能會為該項調查帶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