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洗黑錢$700萬 男子罪成加刑判囚42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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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28歲的本地男子,涉嫌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2年12月13至31日期間,處理約700萬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3年7月11日以涉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
他今日(2025年6月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三分之一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42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