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開空殼公司洗黑錢$6.8億 法庭加刑判監禁54月
一名內地女子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兩項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成,案件涉及折合約6.8億港元的犯罪得益。法庭接納警方的加刑申請,加重被告刑期15%,最終判處她監禁54個月。
商業調查科高級督察蔡建恒指出,警方在2017年接獲一間海外公司報案,指懷疑遭受電郵詐騙,並被轉走約287萬美元(港幣約2,238萬元)至多個香港銀行戶口。經深入調查後,揭發一個本地犯罪集團。
本案被告在2017年8月開立一所公司,其後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戶口,而被告人是公司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簽署人。該公司報稱是進行紡織貿易生意,在期間並沒有任何營運活動。戶口在2018年1月至10月總共清洗8,700萬美元以及8.6萬港元,折合共約6.8億港元的犯罪得益。
案發時24歲的被告人於2024年4月被捕,警方在該月25日落案起訴她兩項洸黑錢罪。她今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控罪,並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15%的刑期,最終判處監禁54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指,市民如果租借或賣出銀行戶口予他人,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就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
現時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嚴重,所以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的案件,會聯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由2023年10月到現今,已有472人因租借賣戶口,於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1/8至1/3不等(2個月至18個月)。
警方亦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