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ita》從禁忌小說到文化符號 少女形象到視覺系時尚的流變

撰文:何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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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ta》小說七十一周年】「Lolita」(蘿莉塔),現今世代人們對這個字有著不同的解讀,在七十一年前的今天(12月6日),一部轟動文壇、又有著禁忌意味的作品《Lolita》面世,Lolita正是故事中一位12歲的小女孩角色,為何今天會變成在流行文化中一種歌德式裝扮,又或是帶有獨特魅力的未成年女孩,甚至是一種與日本次文化息息相關的藝術風格?

《Lolita》(圖片來源:wiki)

《Lolita》一書是由俄裔美國作家Vladimir Nabokov以五年時間寫成的故事,於1953年面世,於1955年在巴黎出版,敍述一位37歲的中年男子Humbert著迷於12歲的少女Dolores,其小名為Lolita所以著作以此為名。Humbert曾於13歲時與一位12歲的少女相戀,後來女孩不幸去世,Humbert卻一直痴迷著這一年紀的女孩。來到1947年,他已在文壇有一定的成就,從法國移民到美國後遇上了符合他心目中理想的少女:女房東的12歲女兒Dolores,由於Dolores幼年喪父,所以對Humbert也有著好奇。在Humbert的眼中Dolores的一舉一動都是一種挑逗,後來女房東車禍去世,Humbert即以繼父的角色照顧Dolores。

《Lolita》電影1997年版本
《Lolita》電影1997年版本
《Lolita》電影1997年版本

隨後他們二人踏上旅途,過程中Humbert曾想迷姦Dolores卻不果,反被對方主動挑逗且發生了關係,後來持續著這段不倫關係,直到Dolores慢慢長大卻愈來愈討厭Humbert,在14歲那年與認識的男生私奔,在故事的最後,Humbert殺了那位男生,而Dolores已經又與另一位男生結婚並懷孕,Humbert因為殺人入獄後病死,Dolores亦因難產死於1952年的聖誕節。

《Lolita》電影1962年版本

作品面世之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在當時文學審查制度盛行的時代被視為「淫穢書籍」,「Lolita」一詞其後在流行文化中用來描述3至12歲的少女,雖然後世為此添加了帶有性魅力的意味,但作者本人卻指出著作並非寫給戀童癖人士看的,而是其他的「Lolita」,還曾經明確要求不要在書封中加上任何的女孩及相關形象。本來作品的影響力僅存在於文壇,直到1962年名導Stanley Kubrick上映了小說改篇電影將之帶到流行文化的領域,電影英文名同為《Lolita》,中文卻是相當點題的《一樹梨花壓海棠》,是蘇東坡調侃北宋詞人張先以80高齡迎娶18歲小妾所作的詩句。當時的女主角Suellyn Lyon雖然年僅14歲卻演出性感,海報上的心形眼鏡加上舔著波板糖,瀰漫著未成年女孩的性暗示氣息,作品上映後獲得當年多項奧斯卡金像獎與金球獎提名。

《Lolita》電影1962年版本
《Lolita》電影1962年版本

時至今天,「Lolita」的概念一直存在,特別是在八、九年代日本興起一種可愛文化,使之在日本ACG領域中衍生出「蘿莉」(Loli;ロリ)一詞。另一方面則成為了一種與穿着打扮及音樂相關的風格,80年代日本地下樂團盛行,並且流行著一種「視覺系」風格,當中融入了歌德次文化的華麗元素,整合為「歌德與蘿莉塔」(Gothic Lolita),亦稱為「日系歌德」。這種時尚風格由視覺系樂團帶起,相應的時裝品牌應運而生,例如專營Lolita時裝的Baby, The Stars Shine Bright於1988年成立,視覺系樂團Malice Mizer的成員創立的Lolita品牌Moi-même-Moitié等等,風格大多圍繞可愛、蕾絲、優雅、暗黑等元素設計。「Lolita」本為人名,後來被定型、融合,已與最初出自著作的意思相去甚遠,卻一直在流行文化圈內流竄不息。

Moi-même-Moitié品牌Lolita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