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加接獲港交所函件載列復牌要求 須自行制定復牌行動計劃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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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停牌的泰加保險(控股)(6161)發出公告,指出於1月17日接獲港交所(0388)函件,當中載列出股份復牌指,包括證明公司已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證明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10(1)﹑3.21及3.25條,及向市場公布所有重要資料,以供股東及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
函件內亦指出,公司須於獲准復牌前糾正導致暫停買賣的事宜,並全面遵守上市規則以令港交所信納。公司負有制定其復牌行動計劃的主要責任。
港交所於函件內進一步指出,若情況有變,可能令其修改或補充復牌指引。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A條,倘公司股份已連續停牌18個月,聯交所可取消其上市地位。該18個月期限將於2023年7月4日屆滿。倘公司未能糾正導致其暫停買賣的事宜、全面遵守上市規則以令聯交所信納以及於當日前恢復其股份買賣,則上市科將建議上市委員會著手取消其上市地位。
根據上市規則第6.01及6.10條,聯交所亦有權於適當情況下縮短特定補救期。公司現正採取適當步驟以解決導致其暫停買賣的事宜,並將尋求盡快恢復其股份買賣。公司將適時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最新進展,並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A條公佈其發展的季度更新。
泰加保險(控股)自1月5日起停牌,其後保監局於1月7日宣布接管旗下的泰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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