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舞龍舞獅表演除污名 警方應廢除許可證、查案底制度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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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在十月底,兩次回覆立法會議員有關舞龍舞獅的質詢。局方沿用1981年的法規,拒絕放寬公眾地方表演舞龍舞獅的申請,理由依舊是防止不法分子滲入。今天龍獅活動已廣受接納,政府活動也常見龍獅表演,唯獨警方未能與時並進,放下守舊思維。政府須放下有色眼鏡,放寬表演的限制,推動傳統文化。

警方過去5年以「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的罪行成功檢控18名人士。(資料圖片)

市民接納龍獅表演 警方37年不變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或豁免,即屬違法。

此限制自1981年起生效,政府曾經解釋,當時國術研習會或者武館,表演舞龍舞獅,大多為了耀武揚威,不同武館可能會為競爭而打鬥,所以必須由警方把關。

以當時的情況來說,這個決定不無道理。但隨着時間過去,舞龍舞獅已少有涉及相關罪行。最明顯的轉變,莫過於連少年警訊和中小學也成立龍獅隊。家長愈來愈接受在子女練武,希望子女強身健體、訓練團體精神。此外,政府去年把薄扶林舞火龍列入《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示認同、重視這項傳統文化。

再說,壞分子可以透過各類運動滲入,例如屋邨、屋苑的足球、籃球,但警方不會要求市民事先申請,而是依靠日常巡查、線報和舉報,打擊罪案。如果警方對自己的執法能力有信心,根本用不着以陳舊的法例規管龍虎舞獅。

傳統舞獅裏,獅子會與大頭佛互相追逐。

查刑事記錄、身份證 令運動蒙受污名

立法會議員早於2000年已經要求政府放寬規管,除去對龍獅的污名,惟政府不為所動。直到今天,警方依然強調,如果經審核後認為活動會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懷疑與非法活動有關,便會拒絕該項申請。如果學校或制服團體打算在公眾地方表演,主辦人可以向警務處申請許可證豁免,再由警方定奪。

保安局在十月底回覆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譚文豪的質詢,指由2015年至2018年8月,警務處共批准超過9,200宗舞獅許可證申請,只有一宗拒絕。換句話說,少有龍虎舞獅涉及違法行為。

警方將以上數字解釋為許可證制度行之有效,毋須修改,只計劃開發網上申請系統,以減省申請時間。但如前所述,龍獅活動早已是尋常活動,但警方到現在仍搬出類似1981年時期的防罪理由,脫離實況。

再者,在申請許可證時,警方要求參加者繳交身份證副本,又要參加者授權警方查閱刑事紀錄。這向公眾傳達錯誤信息,即龍獅表演仍然藏污納垢,有損運動形象。

舞獅的梅花樁。(網上圖片)

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足以滿足安全要求

此外,申請許可證的程序為難更生人士。縱然警方回應,有案底人士「不會自動被禁止參與這類活動」,只會考慮表演是否非法活動,決定會否拒絕申請。然而, 《香港01》在2016年曾經訪問龍獅運動業界人士,直指「如果表演者有刑事紀錄,警方會通知他要取消表演者的資格」,與警方說法有出入。就算警方沒有刻意阻礙有案底的表演者,更生人士一來要面對查核一關,需要克服心理障礙,二來擔憂會否在表演前才被禁表演,影響團隊,乾脆不參加,阻礙他們融入社會。

舞龍舞獅愛好者早非惹事生非的壞分子,更多的是熱愛運動、鍾情武術的表演者。管理龍獅活動的法規應緊貼時代步伐,作出修訂。首先,警方審批表演許可、查核參加者刑事記錄的步驟應當廢除。若然政府要顧及公眾秩序,大可以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要求有關人士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滿足人流管理、機電、衞生等規定。更重要的是,該條例並無規定要查核申請人和參加者的刑事定罪紀錄。政府須幫助龍獅活動除去污名,令參與者安心研習武術,宏揚傳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