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針紙吃一塹 政府須長一智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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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星期五(21日)裁定,醫務衛生局局長沒有法定權力廢除免針紙的有效性,2萬張涉嫌濫發的免針紙亦因而繼續有效。政府一方面應該研究法律問題,跟進2萬免針紙的後續安排,另一方面更應從事件汲取經驗,提升行政主導下的管治效能。

誠如法官高浩文所指,這宗司法覆核的關鍵在於醫務衛生局局長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下,是否有法定權力廢除由醫生發出的免針紙。而早在9月多名醫生涉嫌濫發免針紙被捕之時,我們已分析指出第599L章僅訂下豁免證明書的格式規定,卻沒有指定濫發行為屬於犯罪。如今政府敗訴,再次印證第599L章並未明確制定濫發免針紙的處理機制。

第599L章未設廢除機制

判詞的第99段尤其值得留意。若然免針紙引起效力爭議,法官同意由法庭來處理的話或許較為費時,醫務衛生局局長可能較為及時、更為理想。但即使如此,局長能否廢除免針紙,始終要看第599L章有沒有明確賦權。而不但法官認為第599L章並未制定機制,政府宣布廢除2萬張免針紙的新聞稿中亦沒有說明依據哪條法例,社會的質疑不是沒有道理。

在政府敗訴後,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非官成議員湯家驊指出,制訂第599L章時正值疫情,政府須在短時間內草擬法例,條文因而未夠精準。回看資料,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乃於2月8日決定制訂全新的第599L章,讓食衞局局長可發出疫苗通行證指示。即使第五波疫情緊急,但到9月有醫生被捕已相隔逾半年,期間涉嫌濫發的消息屢次傳出,政府實有足夠時間修訂執法機制,不能以時間倉促來推諉。

禁蒙面法早已說明行政權責

須知道在香港的憲政秩序之下,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擁有很大的行政權力。在接近兩年前的禁蒙面法司法覆核中,終審法院亦確認《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寬廣且具彈性的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而針對新冠疫情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亦明確指出,「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

正所謂能力愈大、責任愈大,有權就有責,行政長官有責任妥當地行使權力,包括清晰而明確地制定法例以及完善執行機制。在新冠疫情期間,政府對於限聚人數、表列處所等不時作出檢討,反映官員不無意識要持續完善規例,以有效應對不停變化的環境。對於第599L的不足,政府理應同樣積極檢討和補足。

進一步說,第599章亦提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訂立《規例》後,「須不時審視或安排不時審視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隨着本港疫情受控,社會逐漸走向復常,李家超政府亦須確保相關法律妥當合適,該保留的保留,該調整的調整。而即使香港過了新冠一役,可以預料在風高浪急的外圍環境下,將來可能仍然出現各種挑戰和衝擊。政府作為行政主導的責任人,實在須從免針紙事件中汲取教訓,提升管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