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維|修例削弱海港監察 行會密室決策難防弊

撰文:01論壇
出版:更新:

來稿作者:彭意婷

維多利亞港不僅是香港最珍貴的天然資產,更是法例明確保護的公眾資產。1996年通過的《保護海港條例》,確立了維港的法律地位。2004年,終審法院就「凌駕性公眾需要」訂立三項客觀準則:「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這個機制確立了以公眾利益為本的決策標準,為填海申請提供了客觀的評估基礎。

新提出的《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有兩項核心改動:第一是將大型填海工程的審批權轉交行政會議;第二是取消非大型填海項目需要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要求。這兩項改動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需要審慎處理。

對於大型填海工程,修例後改由行政會議審批,這個改動存在嚴重問題。

行政會議本質上是一個諮詢架構,由官員和受委任人士組成,缺乏直接的民意基礎。其討論內容又受保密制度規管,市民將無從得知具體的決策考慮。在缺乏透明度的情況下,公眾無法監察他們如何平衡發展與保育,如何評估「凌駕性公眾需要」。

雖然市民仍可提出司法覆核,但這只是一個確保當局有否依足程序的被動式行政檢查。在欠缺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機會的情況下,即使保留司法覆核的權利,公眾也難以掌握足夠資訊去判斷是否需要提出覆核。

至於非大型填海項目,取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要求,改為僅依循一般諮詢程序,不但削弱了保護海港的重要性,更降低了公眾參與的力度。政府雖然期望提升行政效率,開放更多海濱空間讓市民享用,但提高效率不應以削弱監察為代價。如果缺乏與民間社會的有效聯繫,即使有再完善的機制,也只會造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疏離。

維港是全體市民的共同資產,香港廣大市民才應該是決定「迫切性的公共需要」的重要持份者。為此,建議政府考慮三點完善草案:一、設立具約束力的公眾諮詢機制,確保每個填海項目都有充分的公眾參與空間;二、設立由專業人士組成的獨立諮詢委員會,負責審視填海申請和諮詢程序的完整性;三、訂立更清晰的審批準則和程序指引,確保決策過程具透明度和問責性。

保護維港不僅是發展規劃的議題,更關乎制度設計和管治效能。市民對制度的信心,來自制度本身是否完整和公平。期望政府能認真考慮各界意見,完善修例內容,建立一個更具公信力的決策機制。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維副秘書長。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論壇」歡迎投稿,來函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