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院毆鬥】前院友指控院舍涉掩飾事件 在社署調查前利誘刪短片

撰文:梁祖饒 陳信熙 鄭嘉如 慈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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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國寶之家」上月發生院友毆鬥浴血事件,前院友指控職員事發時袖手旁觀,稱「弱智打交好正常」,結果拖延約半小時報警,未盡照顧責任。
《香港01》再發現,院舍職員涉嫌掩飾事件。拍攝打鬥短片的前院友稱,兩名職員於社署上門調查前,分別向他借閱手機並擅自刪片,以及提出減收宿費利誘他勿將短片放上網。「國寶之家」承認刪片,但否認利誘,又稱刪片前已獲院友同意。
大律師指,如刪片目的是銷毀證據,不論毀壞或利誘,均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關注組織批評,社署調查時過於依賴院舍提供證據,指如院舍存心隱瞞,很容易瞞天過海。

前院友陳先生(化名)指「國寶之家」一名姑娘,於打鬥事件翌日就向他借閱手機,查看打鬥短片,但歸還手機時兩條短片已被刪除。(譚威權攝)

「國寶之家」兩名男院友上月16日凌晨,因排隊飲水起爭執,繼而動武打至頭破血流。目擊事件的前院友陳先生(化名),當即喚醒院舍唯一一位職員,但他指職員竟冷言稱「弱智打交好正常」,未及時報警。陳先生對職員冷漠感詫異,遂用手機拍下打鬥短片作紀錄。

前院友:姑娘借手機 未經同意私自刪片

根據社署規定,院舍於發生特別事故後的三日內,要向社署提交報告,而署方其後會跟進事件。不過,陳先生指「國寶之家」一名李姑娘,於打鬥事件翌日就向他借閱手機,查看打鬥短片,但她歸還手機時,陳先生發現兩條短片已被刪除。

陳先生續指,該院舍主管司徒姑娘隨後亦向他明言,「你唔好擺條片上網,宿費我計你平啲呀,平幾多有得傾」,但未提及減幅。他估計當時對方未知李姑娘已刪片,直言對對方提出減宿費感意外,「我以前試過請求減價,但佢當時話唔關佢事,叫我自己同社工傾」。

陳先生指並無接受減收宿費,而打鬥事件翌日他與家人及社工商量,基於擔心安全而即時遷離,其後並從手機回復被刪的兩段打鬥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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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事發一周後巡查 從無聯絡拍片前院友

《香港01》早前獲社署回覆,「國寶之家」於打鬥事件發生一周後(2月23日),才向署方呈交報告,署方接獲報告的第二個工作天派員突擊巡查院舍,但當時陳先生已遷離。陳先生告知記者,事發後至今一個多月,社署從未聯絡他。

院舍及社署:獲同意刪片 前院友:無問過我

記者日前在「國寶之家」附近等候司徒姑娘,就陳先生的指控向她查詢,她並無回應問題,只對記者稱「唔好再跟住我」。該院舍隨後經電郵回覆,承認「在幾位姑娘一起驗證並得到該院友同意下」刪除短片,並否認曾以減免宿費來利誘放棄將短片放上網。

社署發言人回覆時引述「國寶之家」指,由於短片涉及其他住客的私隱,院舍遂通知拍片住客的家人,以及在這位住客的同意下協助他刪除手機中的短片。

「國寶之家」及社署的回覆均指職員刪片前,已獲前院友的同意。不過陳先生反駁,職員從未詢問他是否同意,「當時李姑娘話想睇下條片,我畀我部電話佢睇,跟住佢就删除嗰兩條片,我根本無同意過」。

「國寶之家」主管司徒姑娘拒絕回應記者的查詢,着記者不要跟隨。(王海圖攝)

利誘及刪片 均屬妨礙司法罪行情節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如有人在調查期間或將展開調查時,蓄意銷毀證據,不論是利誘他人抑或銷毀證據,均屬於妨礙司法罪行的情節,判囚年期並無上限。他又指,如有證據證明有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刪除手機片段等證據,亦屬刑事毀壞,最高刑罰可被判10年監禁。

關注組織:社署過份依賴院舍提供證據 

嚴重智障人士家長協會發言人、「永別康橋劍橋工作小組」成員李芝融指,社署現行監督機制有漏洞,過於依賴院舍及職員提供證據,又指曾耳聞有院舍於發生事故後,蓄意在社署人員上門巡查前銷毀證據,將事故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他形容,院舍發生事故很多時有如「閂門打仔」,院舍可用各種方法影響院友的證詞,院友在依賴職員照顧的情況下,會否坦承向社署說出真相成疑,因此如無人揭發院舍不當行為,外界根本不會知悉事件。

前院友陳先生(化名)在「國寶之家」打鬥事件翌日,基於擔心安全而即時遷離。(譚威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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