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公守法為公僕最基本素質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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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Rupert Dover)近日被指涉嫌違規入住、出租政府牌照屋等行為,當中甚至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旅館業條例》。公僕須秉持廉潔守法的宗旨,理應對個人操守有更嚴格的要求,執法團隊的高層更是絕不可知法犯法,政府有關部門須嚴正處理事件,同時公僕亦須多加自重,不應因自私以身試法。

牌照屋不得僭建、出租

《蘋果日報》上周報道,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涉嫌違規入住其清水灣碧水新村1號牌照屋,由於其住所位於「短期租賃/政府土地牌照/臨時政府撥地」範圍,理論上牌照屋並非私人土地或物業,亦只能作貯物用途,其登記人不能更換、也不能將有關建築物轉租及轉售;而且牌照規定土地只可建不得超過5.18米的兩層建築物,而陶輝居住的1號屋則有3層,估計每層最少高2.5米,甚至其花園有約100多呎範圍超出牌照撥地範圍,故有僭建及霸佔官地之嫌。另外,陶輝亦涉嫌違法出租同村另一牌照屋(61號A),而該處建築物亦有疑僭建及霸佔官地。

5月1日,西貢區議員到陶輝報住的牌照屋(寮屋)視察。助理警務處長陶輝涉嫌非法租用牌照屋。陶輝所居住的單位外設有木欄,內面有一個小花園。(張浩維攝)

除了僭建、非法出租及霸佔官地外,陶輝更有機會觸犯不少法例,例如禁止公務員收受利益的《防止賄賂條例》不過近親提供的利益不計在內,而且日前陶輝亦指其居所的牌照持有人為其妻子的親友,陶輝有否干犯此法乃視乎上述關係是否符合「近親」定義,若否而無上司批准,則有機會違法。另外,陶輝與其妻子亦涉無牌經營旅館,有記者發現他們自2014年3月於網上及社交媒體群組中招租,並以民宿形式招徠旅客,租期可為日租及月租,料每年租金可逾30萬元。由於《旅館業條例》規定租期少於28日的住宿處所須申請旅館牌照,惟其61號A牌照屋卻非持牌旅館,故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

陶輝是否觸犯以上所有法例,仍須待詳細、嚴正調查,但觀乎目前跡象,有關牌照屋的使用狀況明顯違反政策原意。牌照屋實為六、七十年代的產物,當時政府准許村民以牌照方式建屋,理由包括方便讓農民於農場旁耕種、照顧禽畜,或照顧因發展而須集體搬遷的村民等,建屋者既需每年向政府繳租,更須按一定建築物限制(如面積、材料等)建屋,亦不准轉讓或出租,可能牌照屋的政策原意多為照顧居住者的需要,而非作為生財工具。而事實上牌照屋「豪宅化」出租的情況屢見不鮮,亦不乏地政總署因出租用途違反牌照條件而撒銷牌照的案例。

公僕需守法 非一句約定俗成了得

奉公守法為基本的個人操守,更何況是人民公僕,陶輝夫妻理應更嚴格秉持廉潔守法的原則,絕不能其身不正、以身試法。或許有人認為,所謂僭建、出租寮屋、牌照屋等做法相當普遍,社會不應誇大其事,但此等非法行為之所以被視為「約定俗成」,實際由政府怠慢執法所致,社會不應以此含糊違法行為,更不用說陶輝為執法團隊的高層,理應知悉相關的法規所在,知法犯法的情況絕對不理想,政府相關部門必須秉公跟進。

然而教人憂慮的是,類似的公務員涉嫌違規的問題或可能相當普遍,《蘋果日報》同樣發現警隊機動部隊校長莊定賢、新界北總區警司韋華高所擁有的村屋同樣有僭建、霸佔官地的情況,教人擔心不少高層公僕或未能盡忠守法,在如新界僭建般的情況中選擇游走灰色地帶、「挺而走險」。然而公務員要明白自己身分為何,必須加以自重、嚴以律己,不能因一己私利而違反公僕守法的應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