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推動電動車勿忽略法規更新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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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吳家俊

香港的電動車數量從2019年約1.4萬輛,增長至2024年10月約10.5萬輛。從立法會過去的討論,看到社會著重如何推展電動車發展,例如本年1月立法會就有討論關於電動車充電網絡發展。然而最近內地安徽省發生一宗致命車禍,一輛以自動駕駛導航模式運作的電動車高速撞上混凝土護欄,造成三名少女乘客死亡。這事件又掀起社會對電動車安全性的關注,和駕駛輔助系統的局限性的擔憂。

過去還有幾宗廣泛報導的電動車致命車禍,2016年5月美國佛羅裡達州一輛處於自動駕駛模式的Model S電動車未能檢測到在明亮的天空下穿過高速公路的白色拖車,導致車輛從拖車下方穿過,司機死亡。2018年美國加州山景城一輛處於自動駕駛模式的Model X與高速公路分隔帶相撞,司機同樣死亡。2024年美國加州一輛VinFast VF8電動SUV出現了與其車道維持輔助系統相關的轉向故障,車輛撞上了一根電線桿和一棵樹,引發大火,車內四人死亡。事件令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對電動車潛在缺陷展開調查。

港府在《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香港清新空氣藍圖2035》及《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都有談及電動車,但的確針對電動車安全的議題,尚有空間探討,至少社會和業界應就現行相關規例,例如《道路交通條例》、《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與及運輸署2010年發布的《電動汽車的車輛構造審批要求》等等再作深入研討。

在北美地區,較普及採用國際汽車工程師協會(SAE)的自動化駕駛程度分級制(L1至L5),其它地區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制度。簡言之當意外發生是按不同的自動化程度,相應要有不同的責任承擔,可從車廠、司機、數據運算和保險等多角度考量。

車廠的自動駕駛技術的系統,要持續提高安全標準和公眾意識,車廠要敢於公佈系統的漏洞,在設定系統時,應優先保護人身安全為主,而並非保護車內名貴的晶片,注重人機如何配合,因為一旦發生意外,車廠責無旁貸,現行ISO24089又是否足夠完善。駕駛者的責任亦不輕,就算自動駕駛執行中,司機有保持警覺性的義務,自身擁有手動接管能力,譬如自動泊位功能突然故障時,司機應絕對有能力即時接管,完成手動泊位。

電動車和自動駕駛模式均依賴即時數據記錄和分析,若意外因為數據傳輸或計算出錯,此責任就要歸究涉事數據系統的公司,所以數據應有追溯方法,但同時要平衡保護個人私隱。將來如有新法律,亦要考慮保險問題,會否立法嚴格要求特殊保險,提升行人和乘客保障,例如設立技術缺陷保險,保償因A.I系統的缺陷導致的意外,還有數據安全保險等等。現時,日本已立法規定車廠購買高額的技術責任險;英國已採用「雙保險」要求,車主和車廠必須各自購買保險,責任分擔,車廠和車主各自承擔。

除了法規更新之餘,本地各持份者已成立相關維修技術諮詢委員會,政府亦正與業界、培訓機構制訂電動車維修技工和工場的自願註冊要求,以期讓合資格的電動車技工及工場獲納入相關註冊服務範圍,為維修服務作部署,相信憑社會各界協作,本地電動車的多個議題,會愈來愈清晰。

作者吳家俊是城市智庫研究員。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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