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想取回女兒保單結餘 裁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 還押候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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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流亡海外及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因協助她更改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處理潛逃者的資金」。案件今(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郭父被裁定罪成。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沒有證據反映郭鳳儀曾拒絕接受涉案保單,無論她是否與保險公司是否有合約關係,有關保單一直屬於受保人郭鳳儀,而郭賢生是以信託方式持有,且保險公司在郭鳳儀年滿18歲後,一直以其抬頭寄送信件,因此郭賢生是知道他在處理潛逃者的資金,遂裁定他罪成,押後至2月26日判刑,期間需還押。

被告郭賢生(68歲,商人),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企圖處理屬於潛逃者郭鳳儀的資金或資產,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告郭賢生。(朱棨新攝)

郭父於1991年為3子女包括郭鳳儀買保險

控方案情指,郭父於1991年為3名子女向友邦購買升學保險,郭鳳儀年滿18歲後,該保單轉為郭鳳儀持有。2025年1月,郭父以郭鳳儀不在港為由,向保險經紀鄭蔚儀要求取消保單,惟鄭指郭鳳儀才是保單持有人,取消保單需由她親自簽署。郭父其後回覆稱已與女兒商議,她同意取消。

郭父要求友邦把支票發給他

鄭其後再向郭父解釋,友邦會以支票形式向郭鳳儀支付款項,惟郭父稱郭鳳儀不在港,望友邦可改出支票給他。鄭稱不可以,除非郭父以保單持有人身份取消保單。郭父其後指已跟女兒商議,會把表格給她簽署,要求鄭準備文件。郭父於2025年2月指其女兒已簽署文件,鄭並收到郭鳳儀身份證副本等文件。郭父因而被指處理其女兒的資產。

接納保險經紀的證供

鄭官認為,雖然經紀鄭蔚儀曾建議由郭賢生代簽,以及在沒有見證的情況下成為見證人,這些做法並不正確,惟她願意在作供時指出錯誤的做法,反映她是想清楚交代事件,相信鄭蔚儀當時只是大意及貪方便,其作供合情合理,盤問下未有動搖,接納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律上郭鳳儀的權益未有改變

鄭官另指,據控方說法,郭鳳儀成年後即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惟辯方認為郭鳳儀未有接受饋贈,故涉案保單應是繼續由郭賢生持有。鄭官指,根據條文,被告是以信託形式持有保單,但法律上沒有改變郭鳳儀的權益。當郭鳳儀年滿21歲,被告作為父親的信托身份已完結,亦沒有證據反映郭鳳儀拒絕接受保單,故郭賢生沒有權利任意處理或動用權益

保險公司容許被告代理兒子申索不足為奇

鄭官另指,辯方傳召郭鳳儀長兄郭海東作供,指成年後仍兩度由父親代為索償,加深了被告認為他是持有人的觀念。惟鄭官認為,該些索償金額有限,保險公司容許被告代理亦不足為奇。

被告必然知道他非保單持有人

辯方強調,涉案保單多年均由被告支付保費,他亦有把保單納入婚姻資產分配的範圍,離婚訴訟的文件亦有提及有關資產,反映他認為資產是由他所擁有。惟鄭官認為,辯方的說法是案發前的事情,沒有證據反映被告案發前的想法,信念亦可以隨時間改變,且保險代理亦曾向他解釋,他必然知道他不是保單持有人,遂裁定被告罪成。

求情指案件不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辯方律師代表求情指,郭賢生現年69歲,在港出生,沒有案底,經營水電公司。本案案情屬最輕微,沒有證據反映被告有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只是打算取回個人資產,沒證據他在財政上支援郭鳳儀,望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14天短期監禁,已可起到阻嚇作用。

辯方指本案不存在施壓

鄭官質疑,立法原意亦包括向潛逃者施壓,令他們無法處理在港的資產。辯方指,與本案類近的為禁制令,目的並非為了施壓,而是保護原告方,即主要不想身在海外的人士危害香港國安,郭鳳儀根本未有接受該保單,故未有存在施壓。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