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常會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 明年元旦實施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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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網》報道,為落實好明年1月1日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周四(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於明年元旦同步配套實施。

備受關注的《外商投資法》在今年兩會獲得表決通過,有2929票贊成,8票反對,8票棄權。新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資料圖片)

報道稱,《條例》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一是在項目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行業等標準制修訂。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或實行歧視待遇。

二是強化投資保護。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應依法進行並按市場價值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指定部門或機構受理外資企業投訴。

三是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時限等方面對外資設置歧視性要求。

四是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強制轉讓技術等的法律責任。

五是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

(央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