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子女留學 退休幹部境外主動提供國家秘密 間諜罪成獲刑15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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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23日),隸屬國家保密局的社交媒體帳號「保密觀」發文指,近年來,個別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存在錯誤思想觀念、麻痹僥幸心理或被精準設套「圍獵」等,利用所處行業領域積累的影響力、關係網、利益圈等,打探、套取甚至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要損失,受到黨紀國法嚴肅處理。例如,一名退休幹部為幫助子女留學,在公派考察期間主動聯繫境外情報機構,終以間諜罪被判刑15年。

文章提及多個案例,其中,某退休幹部程某,為幫助子女實現赴某國留學的理想,在公派赴該國考察期間,主動聯繫該國情報機構,提出以輸送國家秘密和情報來換取其子女的留學簽證,而後多次利用公幹之機,向該國情報人員提供1項絕密級國家秘密和1項機密級國家秘密。事件發生後,程某被以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在另一案例中,某省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李某退休時違反相關工作規定,未移交其所掌握的大量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文件檔案,並私自將這些文件檔案帶回家中存放,後將個人保管的國家秘密資料處理給廢品收購人員。經鑒定,李某留存絕密級國家秘密文件1份、機密級國家秘密文件5份、秘密級國家秘密文件6份。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罪,其受到法律制裁。

文章又提到,某境外間諜情報機構為獲取某重點行業發展情況,委托在華調查咨詢公司在該行業內尋找「專業的咨詢顧問」,並將該行業核心要害部門退休人員馮某列為重點拉攏對象。

該調查咨詢公司人員利用馮某退休後保密意識鬆懈、與原單位在職人員仍有密切交往的便利條件,許以高額「咨詢報酬」。馮某同意提供咨詢後,該調查咨詢公司與其簽約,將搜情竊密行為偽裝成商務咨詢活動。馮某與其下屬廣泛動用行業積累的人脈資源,搜集、刺探相關核心重點項目建設初期的總體規劃、部署考慮、項目進展等情況,定期編寫所謂咨詢報告,收取巨額經濟報酬。事後,馮某因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載體,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國家保密局表示,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時往往有機會接觸、掌握大量國家秘密及重要敏感信息,不論在崗還是退休都應繼續履行保密義務,提高防「圍獵」意識,堅決做到守紀不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