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1.13億元 海南省委原書記羅保銘一審獲刑15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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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消息,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對被告羅保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羅保銘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羅保銘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併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被告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合共折合人民幣1.13億多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羅保銘生於1952年10月,天津市人,曾在天津工作多年,曾任共青團天津市委副書記、書記,天津市大港區區長、大港區委書記,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市委商業工委副書記等職,1997年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法院認為,被告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央視新聞)

2001年,羅保銘任海南省委副書記,後曾兼任宣傳部部長。2007年,羅保銘任海南省省長,2011年任海南省委書記,2017年4月卸任後,轉任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8年3月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4年7月,官方通報羅保銘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羅保銘被開除黨籍。他被指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羅保銘還被指「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在重要幹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