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政協原主席齊同生受賄1.11億 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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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齊同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齊同生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採礦許可證辦理、項目備案及核准、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億餘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同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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