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他人至案發超7億未還 原上海電氣董事長鄭建華判死緩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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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鄭建華被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56億餘元;2007年至200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2018年上半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未歸還;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鄭建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鄭建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貪污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案發時大部分未退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鄭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時予以考慮;在受賄罪中具有索賄從重處罰情節。鑒於鄭建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受賄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等,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綜合鄭建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