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主席王莉霞被「雙開」 涉違規插手司法活動
2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主席王莉霞涉違規插手司法活動、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和家風不正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
公開資料顯示,王莉霞,女,蒙古族,1964年6月生,在職研究生,中共黨員。二十屆中央委員。她曾任教西安統計學院,後歷任陝西省統計局副局長,陝西省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銅川市市長等職,2013年任陝西省副省長。
2016年,王莉霞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2019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202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據《新華社》報道,2月1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委員,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自治區政府原主席王莉霞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莉霞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嚴重背離「兩個維護」,落實中共中央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自行其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貪慕虛榮、追求享樂。
通報還稱,王莉霞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由他人支付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中紀委通報指出,王莉霞嚴重違反中共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中共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莉霞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二十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王莉霞開除中共黨籍的處分,將待召開中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據此前報道,2025年8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政府主席王莉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