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發布:明確可採取貿易投資反制措施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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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13日(周一)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新華社)

報道指,《條例》旨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

《條例》共2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和工作機制。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政府有權採取相應的措施。明確中國政府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具體工作。

二是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阻斷和反制制度。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制度,明確識別工作的程序、考慮因素等。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並規定了相關豁免制度。明確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確相關程序、採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針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規定了禁執令制度,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健全服務保障制度。明確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起訴。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協調作用,為會員提供與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服務。

明確可採取貿易投資反制措施

具體來看,《條例》的第七條指,中國政府可以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明確各種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八條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工作機制決策程序,可以將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列入惡意實體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等,決定對其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反制和限制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三)查封、扣押、凍結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向其提供數據、個人信息,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八)罰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