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超1200萬元 海南省足協原主席呂建海獲刑13年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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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瓊中法院對海南省足球協會原主席呂建海受賄罪、貪污罪一案公開宣判。呂建海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25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央視新聞報道,呂建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75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25萬元。呂建海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期間,呂建海利用擔任海南省體育賽事中心主任、省體校、省足協主席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劉某等10名工程老闆提供幫助,為葉某某的兒子葉某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50萬餘元。另外,2009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呂建海利用擔任海南省體育賽事中心主任、省體校、省足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貪污公共財物共計478萬餘元。
法院認為,呂建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50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共計478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呂建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呂建海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貪污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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