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遭父「轉賣」 貴州女逃夫打罵另組家庭被控重婚 二審判緩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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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封面新聞》報道,貴州一名女子苟某菊在16歲時被家人帶到湖南,與大她18歲的湖南黃姓男子結婚,家屬收取「轉讓」費用。苟女不堪丈夫打罵,在發現自己被轉賣的協議書後離開黃家,後與另一男子同居並生育兩孩,被控犯重婚罪。

2026年6月9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認定苟某菊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苟某菊被帶往湖南前生活的房子(左)。(封面新聞)

據報道,2008年,貴州織金一名16歲少女苟某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家人帶到湖南,「轉讓」給大她18歲的湖南男子黃某。苟女表示,自己並不清楚家屬之間的金錢往來,以為是讓對方帶她打工,但隨後便被逼承擔所有家務且遭到威脅。

在2009年以及2011年,苟女先後生下兩個兒子。苟某菊稱,為了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她與黃某於2012年登記結婚。

苟某菊和黃某生活過的房子。(封面新聞)

後來,苟某菊因不堪忍受丈夫長期打罵,且偶然發現了當年將自己「當作物件交易」的協議書,遂於2020年徹底離開黃家。

黃某確認協議書屬實,還說為了娶苟某菊,除了轉讓的7160元(人民幣,下同),他還付出了6.6萬元,其中6萬元給她父親,4千元給她舅舅。苟父否認稱只收了1.28萬,但承認女兒確實不知情,「我養她這麼大,拿1.2萬元回來,沒有什麼要道歉的。」

協議書。(封面新聞)
協議書。(封面新聞)

苟某菊後於2021年在外務工時與向男相戀同居,生育一子一女。2024年,苟某菊提起離婚訴訟,黃某遂舉報其重婚。

湖南雙峰縣法院。(封面新聞)

2026年3月,湖南雙峰縣法院一審認定苟女與黃某的婚姻合法有效,苟女與向男均構成重婚罪,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緩刑

2026年6月3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了這一案件。婁底中院認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子女,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本案中夫妻雙方均負有一定責任。鑑於在二審審理中,苟某菊自願認罪認罰,且獲得了黃某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且家中有年幼小孩需撫養,可對其適用緩刑。

6月9日,湖南省婁底市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苟某菊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另案處理的向男,在其二審判決中也被從一年有期徒刑改判至緩刑。另外,6月5日,苟某菊拿到了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准予其與黃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