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63億 廣西政協原副主席彭曉春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趙觀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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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消息,2026年9月29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彭曉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曉春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彭曉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彭曉春一審宣判。(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被告人彭曉春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副書記、柳東新區黨工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賀州市委書記,百色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款項撥付、項目核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3億餘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彭曉春一審宣判。(央視新聞)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曉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彭曉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違法所得財物及孳息部分追繳到案,其中彭曉春個人實際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彭曉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彭曉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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