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棉花|中港台藝人割席解約不需賠違約金? 內地律師詳解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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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H&M、Nike、Adidas等多個品牌「抵制新疆棉」所引發的抵制潮持續發酵,其中兩岸三地多名藝人陸續宣布與涉事品牌方解約,令外界關注這些藝人解約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對此有內地法律界人士解釋,明星代言合約中通常有「品牌方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條款,故藝人可以據其認定品牌方違約而提出解約。

據不完全統計,有10個品牌捲入今次「割席潮」。截至昨晚(25 日),已有逾40位中、港、台藝人與相關品牌終止合作,包括彭于晏、鄧倫、楊穎(Angelababy)、陳立農、王嘉爾、宋妍霏、趙露思、張鈞甯、彭昱暢、丁禹兮、任敏、金晨、邱天、王源、井柏然、倪妮、雷佳音、王一博、譚松韻、黃軒、宋茜、辣目洋子、劉昊然、李現、楊洋、古力娜紮、許光漢、劉雯、白敬亭、歐陽娜娜、張藝興、劉雨昕、陳偉霆、李振寧、孟美岐、張子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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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關注藝人會否因為違約,而蒙受巨額經濟損失。對此上海律師協會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田思遠律師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表示,據《民法典》規定,單方解約需先考察雙方約定。

他解釋,就明星代言合約而言,通常品牌方會在合約中要求代言人執行道德條款,即不得存在涉黃賭毒、酒駕、出軌等可能對品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同樣,明星工作室往往也會要求品牌方不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不存在辱華或者有損國家利益的行為。因此,如合約包含上述約定,藝人可以在外國品牌損害中國利益的情況下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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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怎麼辦?田思遠指出,據《民法典》規定,在「新疆棉花事件」中如品牌方堅持要求藝人履約,有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中國利益之嫌,而如合作藝人堅持履約,則有利用合約事實損害公共利益之嫌。因此,鑑於雙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約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約也應當解除。

田思遠進一步表示,他認為今次事件中的藝人們不構成違約,即使構成,品牌方亦難以證明其損失金額,更大可能是品牌方與藝人公司進行商業談判,雙方確定暫停履行合約,或直接解除合約進行結算。

而一旦藝人方要承擔違約責任,他表示代理律師應當向法院主張品牌方並無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品牌方現有輿論壓力,短期也不可能有宣傳需求,故品牌方實際是沒有損失;藝人一方哪怕違約亦是源於品牌方的過錯行為在先,藝人是為維護自身證明形象而拒絕履約。因此,基於上述3點,違約金應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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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