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員工控老闆車內性侵 因事後雙方維持「正常互動」 老闆脫罪

撰文:聯合新聞網
出版:更新:

台灣女員工「小秋」3年前陪同老闆「阿虎」看工地,控告遭老闆性侵害,被害人證稱她將「證物」精液吐在洗手台,並用水漱口,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人提供的檢體均未驗出精子細胞,判「阿虎」無罪。由於一、二審均判他無罪,被害人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依妥速審判法上訴。

女員工「小秋」3年前陪同老闆「阿虎」看工地,控告遭老闆性侵害,被害人證稱她將「證物」精液吐在洗手台,並用水漱口,台中高分院查出被害人提供的檢體均未驗出精子細胞,判「阿虎」無罪。(聯合新聞網)

檢方起訴指出,「阿虎」是公司負責人,「小秋」是他的女員工,2016年9月28日上午,他駕車載她到工地內,忽然將她抱住,並以嘴巴親吻她,被害人掙扎想要逃脫,而背對他時,他趁機將她褲子脫掉,性侵害得逞。經被害人提告。

「阿虎」供稱,與「小秋」有親吻,是雙方你情我願,否認性侵害,並無射精在她的嘴巴。 「小秋」則證稱他射精在其口內後,她將精液吐在工地廁所洗手台,並用水漱口。他也否認,並供稱因工地漏水,在前一天已去工地把水關掉,所以那天洗手台並沒有水,她不可能用水漱口,也不可能用水把精液沖掉。

合議庭查出,警方在工地採得的衛生紙,以及從被害女衣服、內褲外陰部、陰道、口腔、指甲、唾液採得的檢體,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未發現精子細胞,或呈陰性反應。

此外,倘如「小秋」所言,老闆屢次違反她意願強迫口交,而她縱因慮及工作不願報警,按理亦當因害怕而避免再與他單獨外出或同車始符常情,然她卻依然與他維持正常互動。

甚至在案發當天,獨自搭乘老闆車輛前去加班,並於老闆載她離開工地時,一起向警衛說再見,自始至終均未曾為任何求助,此等情境實在有違常理,因此判決「阿虎」無罪。

延伸閱讀:

消防隊女隊員偷情分隊長 役男偷拍威脅「比照辦理」

台鐵下午輾斃行人 西線不通

【本文獲「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