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姦罪違憲失效 婦女團體:邁向婚姻平權新世紀

撰文:袁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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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台灣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吿訴之效力案》,宣示《刑法》第239條(俗稱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違憲,即時失效。
民間團體如婦女新知基金會等聚集在台北市司法大廈前,給予大法官將婚姻迴歸到民事管理的釋憲案肯定,並呼籲通姦除罪化並非婚姻制度的終結,而是邁向婚姻平權的新世紀。

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在得知釋憲案後,在司法大廈前召開記者會,肯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確保了人民的性自主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等,並不會因為進入婚姻就消失,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重新迴歸到《民法》規範的私人關係裏面處理婚姻家庭的紛爭,而不是「大炮打小鳥」,用國家刑罰來介入。

多個民間團體在台北司法大廈肯定大法官釋憲通姦罪無效。(袁愷勛/多維新聞)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在記者會上表示,通姦除罪化是婚姻平權的重大里程碑,她也請民眾放心,通姦除罪不會帶來婚姻制度的毀滅,而是走向更平等、更有尊嚴、更能夠和平協商的現代婚姻新紀元,未來的婚姻將走向「好聚好散」,也更能保障家庭中孩子的權益。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全文約7,400字,並由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親自宣吿其效力,足見重視。

全文約兩大重點,其一是闡明「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亦即人民選擇與何人發生性關係是其自由,而其自由之限制是否應受《刑法》規範並以刑罰威嚇之,大法官認為以強制力介入個人的感情、婚姻中,致使人民的隱私權受損,不符合比例原則,故屬於違憲。其二是《刑訴法》規定人民提吿通姦罪時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吿,致使通姦罪明明為兩人才能形成通姦事實,卻會有隻餘一人單獨面對刑責的狀況發生,違背平等原則;另外實務上也發生女性被定罪明顯多於男性的事實,有違性別平等的疑義。不過,由於《刑》239已被宣吿違憲,《刑訴》239其實也已經自動失效。

根據台灣地方法院2015到2019年,每年總計審理的通姦、相姦案被吿人數均為500多人。2019年為例通姦罪判有罪人數為245人,相姦罪(小三或小王)有罪人數288人,獲判無罪的共計26人。通姦罪若宣吿違憲,有數百名審理中的被吿可獲判免訴。

多個民間團體在台北司法大廈肯定大法官釋憲通姦罪無效。(袁愷勛/多維新聞)

目前東亞國家、地區中已逐步除罪通姦罪,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等,剩餘北韓還有通姦罪。全球範圍內,美國部分州和一些回教國家仍有通姦罪。台灣近年每年約有500多件通姦案件在審理中,僅2019年533人因通姦罪(配偶)或相姦罪(第三者)被判有罪,通姦除罪化將使目前正審理或停審中的案件直接免訴、無罪。

另外,也有其他團體在司法大廈前繼續呼籲應徹底廢除「通姦」概念,包括民事中的「侵害配偶權」等也應一併廢除,讓婚姻關係完全迴歸到個人層級。而支持傳統婚姻關係的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則在Facebook批評:「離譜、誇張、不食人間煙火,主要的理由是高舉性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