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電動車起火釀兩死 房東亦要負責 賠逾百萬兼入獄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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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過失導致出租房屋起火並造成人命傷亡,該負責的是租戶還是房東?有人會覺得作為肇事者的租客應負全責,而房東亦受到房屋損毀等「無妄之災」。但浙江湖州近日的一個案例,卻顯示兩者均可能要為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近日在法院審理。(網上圖片)

2017年11月20日,湖州市吳興區一棟民房突然起火,導致屋內兩名租客死亡。火災發生後,消防調查發現停在樓梯間內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引發火災。

胡姓電動自行車持有人和強姓房東事後被捕,該案近日在吳興區法院審理。法院審理查明,胡男於事發當晚由自己房間內臨時拉出電線為電動車充電,且將它停放在樓梯間內,導致起火。起火後煙氣沿樓梯向上蔓延,令樓上租客李姓父子吸入炭塵、一氧化碳後雙雙殞命,其行為構成失火罪。

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 房東犯消防責任事故罪獲刑

與此同時,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強男將房屋出租給胡男等人使用。在此期間,公安、消防和當地政府多次進行消防檢查,發現存在較多消防安全問題,特別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發放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拆除私接電線,租房內充電的電動自行車一律停到租房外面。但強男簽收通知書後依舊我行我素,視而不見,不配合整改,終於在事隔5天後釀成大禍。

法院認為,胡男因過失引發火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強男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胡男和強男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和1年9個月。此外,火災發生後,胡男、強男已賠償遇難者家屬116.2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