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姦殺幼女坐監24年 陝西漢稱遭刑訊逼供 堅稱無罪申請複查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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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漢中男子魯天惠,因被認定是25年前一起姦殺幼女案的兇手,雖然他一度當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訊逼供被迫認罪,但最終1999年5月21日被判無期徒刑,經減刑。他入獄24年多後於今年1月刑滿釋放。
出獄後,55歲的魯天惠提出申訴,堅稱其不是兇手。陝西高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院已對魯天惠案啟動立案複查,複查的最新進展暫不方便透露。

1994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陝西漢中市漢台區河東店鎮紅旗村二組村民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女屍,找到時已高度腐爛,僅剩骨架。經家屬辨認屍骨所穿衣物和血型比對後,警方認定死者就是時年10歲的失踪女孩魯莉(化名)。現存的案卷資料中,並無針對女屍身份及其他證據的DNA鑒定報告,且判決書羅列的證據清單中也未有提及。

魯天惠(右一)和其申訴代理人鄧學平(中)合影 。(網絡圖片)

屍檢報告顯示,魯莉生前遭受過鈍性損傷,但因屍體高度腐敗,死因無法明確。

獨居在褒河河堤邊上長灘林場草房內的男青年魯天惠引起了辦案人員的注意。草房距離屍體被發現處不遠,警方在魯天惠住所門框、門口磚墩、枕頭和白色襯衣上均發現了可疑血跡。

漢中市公安局1994年10月6日出具的血痕檢驗鑒定書顯示,門框及魯天惠白色襯衣上的血跡為ON型,與魯莉的毛髮、骨骼血型相同,而魯天惠的血型為AMN型。

律師指傳喚、拘傳不合法律規定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將魯天惠正式刑拘。在案的唯一一份拘傳通知書顯示,魯天惠自9月16日就被警方帶走訊問,此後的30天內,漢台分局共對其製作了9份筆錄。魯天惠的申訴代理律師鄧學平認為,這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的規定。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資料圖片)

據破案報告記載,在警方「反復地政策教育」和「擺事實、講道理」等強大攻勢下,魯天惠交代了奸殺魯莉的全過程。10月22日,魯天惠被漢中公安漢台分局以故意殺人和強姦罪執行逮捕。

1994年12月,漢中市檢察院將本案起訴至漢中中院,此後五年間,漢中中院曾四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翻供:在辦案人員授意下作有罪供述

1995年9月21日,該案一審首次開庭時,魯天惠當庭翻供,稱有罪供述均是在辦案人員授意下所作。魯天惠被羈押4年多後,1999年5月21日,漢中中院一審宣判:魯天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姦淫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並罰,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該份判決認定,1994年8月8日晚8點,魯天惠騎車返回住處,行至高堰斗門處,遇見魯莉獨立行走,便以給吃水果糖等將其誘騙至瞿魯營村林場一廢舊抽水機房外的窪地,對魯莉實施姦淫。因怕罪行敗露,魯天惠用左手捂住魯莉的嘴,右手掐其頸部,再用膝蓋跪壓魯莉腹部,並持一水泥狀物塊在其前額部猛砸致其死亡。殺人後,魯天惠又用塑膠編織袋卷裹屍體,移至150米外的稻田邊,徒手拔掉部分稻穀,並徒手刨坑將屍體掩埋,之後又將拔掉的稻穀重新栽好。

警方未能找到「兇器」

然而,判決書顯示的物證清單中,兇器水泥狀物塊和移屍工具編織袋均未在其列。案卷資料顯示,辦案警方在案發當年10月給出說明稱,偵查員「經過兩個多小時認真尋找,仍未找到」,這份手寫案件說明未加蓋公章。

此外,除了口供,判決定案最主要的證據是血型鑒定。但魯天惠的申訴代理人鄧學平指出,依據在案卷宗,辦案單位從未對屍骨提取DNA,也未進行DNA鑒定,在此情況下無法確認魯天惠白色襯衫和門框上的血跡來自魯莉,「血型鑒定為種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魯天惠殺人」。

因不服一審判決,1999年6月,魯天惠提出上訴,三個月後,陝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他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魯天惠稱,在接受訊問期間,他遭到刑訊逼供,時至今日,他的一雙小腿上還留有兩道深紅色的疤痕。

2004年6月,因魯天惠持續申訴,漢中中院曾針對該案立案複查。案卷材料顯示,主辦人員得出的結論卻是:即使經過一夜大雨後,主辦人員根本無法徒手將水稻拔出,必須依靠工具。

不過,調查進行5個月後,漢中中院決定將申訴請求駁回,因為「血跡證明小女孩就是他殺死的」。

今年1月,經過3次減刑,在被羈押25年後,魯天惠刑滿釋放,他回到老家與母親一同居住,仍然堅持為自己申訴。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