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醉倒街頭遭同性強姦 律師:性侵對象為男性不構成強姦罪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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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8日,江蘇南京男子小王因喝醉而倒臥街頭,其後遭一名男子強行除褲侵犯,他憤而表示「社會上怎麼會有這麼噁心的人,法律一定要嚴懲他」。
該案疑犯於近日被捕,但律師表示,由於性侵受害人小王是男性,依照現行法律,不能將疑犯認定為強姦罪,只能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據小王憶述,5月18日凌晨,他因喝醉在街頭迷路,由於走不動路而躺在路邊休息,及後便在矇矓中被一名陌生男子帶到河道旁坡道處,繼而被強行脫褲侵犯。他清醒後感到身體不適,才意識到自己被侵犯,於是報警。警員接報後,經過近1個月的摸索調查,將疑犯男子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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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稱,事發後他身心遭受重創,「特別害怕,也沒經歷過這事」,且發現被侵犯部位出血,擔心感染疾病的他,還自行到醫院進行愛滋病病毒檢測。

不過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賽就指,現行法律中強姦罪的受害對象明確限定只有女性,雖然該案看起來像強姦罪,但案中受害者身份不符法律規定,因此並不構成強姦罪,無法以強姦罪起訴。若受害人的性自由遭受觸摸和摟抱等形式的侵犯,應按照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

男性受性侵 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加害者

根據內地刑法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若犯罪「情節惡劣」,包括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輪奸、致使被害人傷亡、或姦淫不滿14歲幼女等則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不過,2015年8月,刑法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中「他人」即涵蓋男性,使得14周歲以上的男性受性侵時亦受到法律保護,但刑罰較強姦罪為輕。近年來不少男性受性侵案件,加害人都被以強制猥褻罪判囚。

值得一提是,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時,都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香港和澳門對於非禮、雞姦等行為,亦沒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