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錯將支架植入正常輸尿管僅受警告 患者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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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江蘇鹽城的朱女士因左側輸尿管問題在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治療,醫生卻左右不分,在她的右側輸尿管植入支架,經鑑定確認為四級醫療事故。然而,手術的第一助手僅受到警告,主刀醫生及第二助手均未受罰。目前,朱女士已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

《極目新聞》報道,朱女士介紹,她在2021年體檢時被查出左腎積水伴左輸尿管狹窄,在本地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的效果並不明顯,同年4月,她到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泌尿科求診,確定了左輸尿管手術的方案。手術結束近兩個月時,她到醫院覆診拍CT後,發現原本健康的右輸尿管內被放入支架,出現癥狀的左輸尿管則沒有做手術。

醫生錯將支架植入朱女士的右側輸尿管。(現代快報)

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此次事故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華山醫院應承擔完全責任。事發後,靜安區衛健委認定本次手術的第一助手為事故責任人,僅給予其警告的行政處罰,也沒有處罰主刀醫生及第二助手。朱女士不認可這一認定及行政處罰的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手術知情同意書顯示,朱女士被診斷為左側腎盂積水伴輸尿管狹窄,擬定進行左側輸尿管鏡檢備擴張/內切開的手術。手術記錄顯示,她進行的手術為右側輸尿管擴張術、右側輸尿管鏡檢查術,除主刀醫生外還有第一助手胡姓醫生和第二助手。

朱女士在華山醫院的手術記錄。(極目新聞)

上海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顯示,針對患者當時病情,泌尿系病變在左側,應對左側輸尿管進行檢查及治療。但醫方術中實際未對左側輸尿管進行檢查及治療,而實施了右側輸尿管擴張術+右側輸尿管鏡檢查術,手術方案有誤。

術中醫方自行變更手術方案且依據不足,未向患方進行告知並取得患方知情同意,術後亦未告知患方該情況。醫方告知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患者左側輸尿管病變第二次治療。參照相關標準,符合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9月29日,靜安區衛健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回應稱,2022年7月,區衛健委確實依據本次醫療事故的鑑定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對華山醫院涉事的胡姓醫生作出警告處罰。朱女士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作出判決。

涉事胡姓醫生被行政處罰。(極目新聞)
相關處罰記錄。(極目新聞/靜安區政府官網)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中指出,關於上訴人朱女士認為被訴處罰決定應同時處罰其他兩名醫生,現有處罰過輕的主張。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靜安區衛健委根據證據及醫學實踐,認定胡姓醫生是為朱女士實際進行操作的手術醫師,系該宗醫療事故責任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