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漢買新車發現已充電35次起疑 吉利客服:新車標準看里程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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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泰州市民楊先生向內媒反映,他在10月份以21.68萬元(人民幣.下同)購買的吉利新能源汽車在提車後,發現該車在8月和9月的充電次數竟高達35次,總充電電量達109.9度,讓他懷疑這可能是一輛展車。對此,4S店負責人堅持該車符合新車標準,而吉利客服則表示,新車標準主要看行駛里程,而非充電次數。

據《現代快報》報道楊先生於9月17日在泰州的一家吉利4S店參加新車發布會,隨即預定了吉利銀河M9的二驅頂配車型,並支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他與4S店簽訂了購車合同,獲悉可在次日提車。

然而,提車當日,楊先生發現同款顏色的只有一輛展車。他堅持不需要展車,銷售人員表示會有新車到店後再聯絡他。直到10月12日,他被通知可提車,但在檢查車輛時再次確認製造日期為2025年7月,這令他懷疑該車是否為展車。最終,他提回家後在手機APP中發現,該車在8月份有18次充電記錄,充電量為37.2度,而9月份則有17次充電記錄,充電量為70.3度。

提車現場,楊先生發現車輛銘牌顯示制造日期是2025年7月,當時就提出質疑。(現代快報)
楊先生回家後登錄手機APP意外發現多次充電記錄。(現代快報)
楊先生回家後登錄手機APP意外發現多次充電記錄。(現代快報)

楊先生對此表示疑惑,認為兩個月內的35次充電記錄難以理解,再次要求4S店提供該車的入庫和檢測資料,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他向泰州醫藥高新區商務局反映並提交了調查申請。

12月5日,商務局調查後回覆,透過4S店的物流信息確認,楊先生購買的車輛實際到店時間為2025年8月18日。楊先生表示,該日期與銷售人員之前的說法矛盾,並因未能在9月28日前提車而錯過了2萬元的國家補貼,希望獲得相應的賠償。

商務局調查後回覆。(現代快報)

12月5日上午,記者來到泰州順吉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先生駁斥了楊先生的質疑,強調賣給楊先生的車是符合新車標準的。對於充電35次的問題,王先生解釋說,車輛從工廠到交付需多次檢測,電量保持在一定標準內以免電池虧電,因此充電次數會有所增加。他補充道,該車可能正好是隨機抽檢的。

關於車輛到店後為何未立即交付的疑問,王先生表示之前有其他客戶預訂了該車,但因未付款延遲,最終交給了楊先生。他還提到,目前楊先生仍在搖號,並可申請地方補貼,4S店會與他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問題。

當天中午,記者以楊先生家人的名義撥打吉利汽車客服熱線。客服人員核實後表示,楊先生的車為新車,並強調新車標準主要是看行駛里程而非充電次數。對於充電35次的問題,客服表示需要進一步核實。

展車為了向客戶展示車型,會長期停放在展廳,導致車身漆面細微劃痕等情形。(現代快報)

12月8日上午,客服再次強調會在核實後給予答覆。當天下午,泰州4S店的王先生聯繫媒體,表示吉利汽車總部要求他們對記者的問題進行回應,並提到已與楊先生進行協商,希望能儘快解決問題。

江蘇省汽車工程鑒定專家肖強指出,充電35次的記錄並不意味著該車一定是展車。他表示,展車因為頻繁展示而需要充電,但新車在檢測過程中也可能有充電記錄。他建議消費者可透過查詢車輛內飾的磨損程度和外觀劃痕來判斷車輛的使用狀態。

江蘇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鵬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車是指尚未在中國大陸辦理註冊的汽車。雖然展車未曾出售,因此在法律上可被視為新車,但因長期展示而可能導致磨損或其他使用痕跡,這並非消費者心理期待中的完美新車狀態。他建議,如果調解無效,消費者可以考慮法律訴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尋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