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童偷食鄰居變態辣外賣住院 家長索償 律師:被偷者無需擔責
內地一名7歲男童在小區玩耍時,偷走鄰居外賣,但因食物口味為「變態辣」,男童在食用後出現劇烈腹痛、嘔吐等症狀(人民幣,下同)。事後,男童家長竟向被偷者索償,有律師明確表示,被偷者無需擔責。
綜合內媒報道,7歲男童在小區玩耍時,發現鄰居家門口的未拆外賣無人看管,便偷偷取走食用。此前,該鄰居多次遭遇外賣丟失,為教訓偷拿者,他特意點了一份「變態辣」外賣。
然而,男童食用後不久,便出現劇烈腹痛、嘔吐等症狀,送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住院花費2000多元。男童家長認為鄰居存在過錯,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鄰居則表示,外賣是自己合法購買,男童為偷拿,自己無需擔責。
對此,有律師明確表示,被偷的鄰居無需擔責。因為點外賣是正常民事活動,既不違法也不違背公序良俗,雖然外賣為「變態辣」,也預見外賣可能會被偷,但該行為屬於事先的防範措施,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且辣椒是常見調味品,該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因此無需對男童的住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偷外賣是否涉嫌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麽,偷外賣是否屬於「金額較大」?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通常來講,一份普通外賣的價格不會超過1000元。因此,偷一次外賣,盜竊者是不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解釋》中還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即是,構成刑法上的「多次盜竊」並沒有數額要求,如果盜竊外賣者在兩年次偷走三次外賣,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亦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併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併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