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子或民間送養? 陝西女收錢送養女兒 二審撤5年刑期改判無罪
因男友涉嫌犯罪進了看守所,未婚媽媽生下女嬰後無力撫養,遂將女兒送養給好友,並收取4.8萬元(人民幣,下同)「感謝費」。法院一審認定她構成拐賣兒童罪,判囚5年,但二審綜合全案情節後,改判其無罪。
《現代快報》報道,2014年,樊某(化名)與秦某某(化名)相戀同居,2017年2月樊某懷孕,同年9月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
因未婚先孕,樊某不敢告知家人,加上沒有經濟來源,於是萌生送養孩子的想法。朋友洪某(化名)得悉後,告知了婚後多年無子、有強烈的收養意願的黃某(化名)。之後,黃某主動聯繫樊某,還願意支付6、7萬元的「感謝費」。
黃某與丈夫曾嘗試兩次體外受精胚胎移植但失敗,因此收養孩子的願望強烈。2017年11月,樊某到看守所與男友商量送養孩子的想法。同年12月25日,樊某誕女後,黃某前往醫院照料,還墊付5000元醫藥費。同年12月30日,樊某再次徵求男友意見,對方表示無力撫養,讓她自己決定。
送養女兒收感謝費 兩次判決結果大有不同
2018年1月2日,樊某和黃某簽訂送養協議,明確探望權等內容。當天,黃某夫婦向樊某支付4.3萬,加上此前墊付的醫藥費,共計4.8萬。向介紹人洪某支付了2000元,隨後帶走了女嬰。
2019年12月,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樊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洪某和黃某也分別被判刑。樊某、黃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6月,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樊某、黃某、洪某無罪。法院指出,樊某因無力撫養才將親生子女送人,不是為了非法獲利。她充分考察並確認黃某具有撫養目的和能力,樊某未主動索取錢財,也沒有討價還價,收取的錢財是收養方(黃某)主動給予的感謝及補償費用。
法院還提到,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送養人基於生活困難、無撫養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養人撫養意願、能力、條件等因素後,才將親生子女送給該收養人撫養,收取了一定數額的「營養費」和「感謝費」。
綜合全案情節判斷,樊某不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認定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