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鞋內藏追蹤器發現出軌 深圳男剔骨刀捅死情夫 獲無期徒刑
深圳一名男子懷疑妻子出軌,於是在妻子的鞋中放置有監聽功能的追蹤器,發現異樣後怒將妻子的情夫刀殺。
案件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男子無期徒刑,惟男子不服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最終維持原判。
據《紅星新聞》報道,2024年6月16日,男子陸某懷疑妻子黃某和別人有不正當關係後,在妻子的鞋中放置有監聽功能的追蹤器,在聽到黃某與情夫莊某的親密聲音後,陸某決定教訓莊某。
當晚6時許,陸某攜帶提前準備的剔骨刀,騎電動電單車根據定位,到深圳市寶安區某路段附近,發現黃某正和莊某牽手散步,一怒之下捅了莊某兩刀,莊某倒地後陸某打電話報警。最終,莊某不治身亡。經鑑定,莊某的死因是銳器作用於胸腹部,致左肺、胸主動脈、胃、右腎、橫結腸破裂,大出血死亡。
陸某在供述中稱,自己透過追蹤器的監聽功能,聽到妻子和被害人莊某親密的聲音,情緒十分崩潰,於是產生了教訓對方的想法。案發當日,他又一次透過追蹤器聽到黃某和莊某親密的聲音,並根據追蹤器找到二人。
對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陸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陸某捅刺被害人後打電話報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負有明顯責任,可以酌情對被告從輕處罰。遂一審法院以陸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陸某不服提出上訴。
對於陸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第一,陸某使用殺傷力大的剔骨刀連續捅刺被害人背部、胸部兩刀,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明顯。第二,被害人對於引發本案負有明顯責任以及陸某犯罪後自首、認罪認罰屬實,原判已予認定並已對陸某從輕處罰,二審再以此為由要求從輕據理不足。第三,陸某及其家屬雖有賠償意願,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故不能據此對陸某酌情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陸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均據理不足,不予采納。故駁回陸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