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4歲男學生刀殺同班女同學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深圳14歲女生潘某某,今年4月8日在家門口遭同班男同學鍾某某持刀刺死。案件周五(11月28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鍾某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鍾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鍾某某因無端猜疑對潘某某心生不滿,並購買折疊刀伺機作案。2025年4月8日19時許,潘某某行至自家樓下準備上樓時,鍾某某持刀對潘某某身體多處捅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鍾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鍾某某預謀行兇,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鍾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另據《人民日報》報道,至於為何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以及國外的法律實踐是否也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秋紅表示,中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本案被告預謀殺人,犯罪原因為無端猜疑,主觀惡性深,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綜合該案的主客觀情況,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熊秋紅續指,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考慮到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犯罪行為多受外界不良環境影響。考慮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
熊秋紅說,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中國簽署並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須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這也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國際共識最廣的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