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勇救路邊女子被嫌犯刺死 遺留三子被迫輟學決定向被救者求償
1996年男子田永明因強姦大嫂趙姓女子被法院判刑,出獄後為報復趙女,嫌犯持刀闖入她家,趙女則從家中逃跑,遇到路人劉銘富見義勇為阻止,田永明用刀刺中劉銘富胸部等部位數刀,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永明後來追上趙女連刺她數刀,致趙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趙某的傷勢被鑑定爲輕傷。
2022年2月,長沙警方通過影片偵查、情報分析,在長沙縣一出租房內抓獲田永明。2025年1月21日,「男子強姦大嫂出獄後刺死見義勇為者」一案再審,於當日上午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於中午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
被害人兒子劉先生透露,20多年前案發後,趙女給了他們家兩個罐頭和三包糖作為感謝,此後多年來再無任何聯繫,父親死後他們家的頓失經濟來源,母親患癌過世後,他們三個兒子只能被迫輟學打工維生。
劉先生表示,他希望能跟趙女求償1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他說道,「趙某作為我父親付出生命代價保護的受益人,她的態度讓我感到寒心,我已於兇手歸案同年對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進行補償,等到再審塵埃落定後會推進相關流程。」
男子強姦大嫂未遂持刀報復 殺死見義勇為村民 一審判死刑再上訴
男子被指強姦大嫂入獄 出獄後找大嫂報復刺死見義勇為者
一審判決書顯示,1996年被告人田永明因強姦其大嫂趙某被判處刑罰。其刑滿釋放後心懷不滿,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趙某家欲找其洩憤,趙某發現後從臥室往家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決書寫道,田永明追上趙某連刺數刀,致趙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後逃離現場。趙某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傷。2022年2月,長沙警方抓獲田永明。田永明在一審開庭時辯稱,1997年因大嫂趙某誣陷他強姦,導致被判刑,他減刑釋放後,心裡不服,想找趙某把事情說清楚。
田永明辯解說道,事發時劉銘富是被趙某推到刀口上的,他沒有故意殺人。一審法院認為,結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屍檢報告等證據,對該辯解不予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10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對原審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
1月21日上午該案再審開庭,當日下午,被害人劉銘富的兒子劉先生旁聽此次再審開庭,他告訴記者,庭審於當日中午結束,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劉銘富兒子劉先生的代理律師劉文華透露,「在量刑方面,我們和檢方都認為原審量刑畸輕,應當依法糾錯,判處被告人死刑。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罪,且田永明在逃亡20年間沒有再進行犯罪。」
劉先生批評,「田永明的態度還是和之前一樣惡劣,他依舊不承認當年是故意殺人,堅稱我父親的死亡是趙某抱著我父親推到他的刀上的。」劉文華也向記者表示,田永明的辯解不成立,「在捅刺過程中,其母親還過來進行勸阻結果也沒勸住,足見田永明殺人意願的堅決。」
父親見義勇爲反被殺家裏頓失經濟來源 劉先生:決定起訴當年被保護人
劉先生表示,他們家和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趙某在案發前沒有任何聯繫,只是生活在同一個村子裏。在案發後,趙某向他們送了兩個罐頭和三包糖表示感謝,後來這麼多年就一直沒有聯繫,在2022年田永明被捕後也鮮有發聲,「我覺得可能是因為她和田永明有親屬關係,她的丈夫和兇手是親兄弟。但他們的這種行為讓我們感到寒心。」
劉先生回憶,當年案發時他作為家中長子年僅17歲,兩個弟弟分別只有12歲和9歲,「父親的突然離世對我們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家裡的頂樑柱轟然倒下,還產生幾萬元的負債。這件事也改變了我們三兄弟的人生軌跡,在這件事發生後,我們三人都輟學了,與母親相依為命共同支撐起這個家。」
劉先生稱,雖然當年案發後父親受到當地縣、市、省三級見義勇為表彰,但在父親離世後沒過幾年,母親也因癌症離世,只剩他們三兄弟,他作為大哥,承擔起了照顧兩個弟弟的責任。「所以過去了這麼多年,在田永明歸案後的同年,我們對趙某提起了民事訴訟。我們也不需要她對我們感恩戴德,只想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為父親討一個公道。等到再審塵埃落定後,法院會繼續推進民事案件的相關流程。」
父親見義勇爲僅獲表彰 劉先生:跟被救人求償130萬
劉先生表示,之前他起訴後對方還聯繫說能不能協商賠償,「這個提議我們拒絕了,我們只是想在法律範圍內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我也希望這個案子提醒大家不要辜負每一份善意,讓社會多一些溫暖。」
劉文華告訴記者,該起民事案件的案由為見義勇為責任糾紛,「《民法典》規定,見義勇為者受到傷害後,在行為人沒有賠償或者是不能賠償的情況下,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有補償的義務。我們的訴求就是趙某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據起訴狀顯示,劉銘富親屬未從田永明處獲得過任何民事賠償,劉銘富以生命為代價保護了趙某,趙某是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應當對劉銘富的死亡進行經濟補償。起訴狀顯示,劉先生向趙某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約130萬元。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他指出,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劉銘富為保護趙某不幸身亡,田永明作為殺人行為的實施者,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當田永明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賠償款時,趙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通常由法院結合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經濟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綜合判定,但補償通常非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