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9歲童踩單車致人傷 家屬稱孩子年紀小拒賠 調解後終賠4.2萬
據《長沙晚報》報道,2025年,湖南瀏陽市一名9歲兒童劉某某擅自騎單車上路,突然橫穿機動車道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級傷殘,家屬竟稱「孩子年紀小不懂事」拒絕賠償。近日,在瀏陽市人民法院調解下,劉某某的監護人最終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000元(人民幣,下同)。
2025年8月27日,湖南瀏陽市一名9歲孩童劉某某騎單車時突右轉橫穿機動車道,導致一名電單車駕駛者聶某某與車上所載人員受傷。交警認為劉某某騎單車未靠右行駛,轉彎前未減速、伸手示意便突然拐彎,且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而傷者之一聶某某未取得駕駛證,其電單車也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違規載人而且未確保安全駕駛,承擔次要責任。
此次事故導致聶某某身體多處受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10餘萬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聶某某遂將劉某某及其監護人起訴至瀏陽市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初期,被告監護人認為孩子年紀尚小不懂事,而且事故雙方均受傷,因此無需承擔責任。在法院協調下,考慮到被告家庭經濟條件,原告也主動讓步。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某的監護人於當日賠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2000元。
小孩子不用擔責?
瀏陽市人民法院法官鄧聖亞表示,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孩子小就不用擔責」是部分家長的認知誤區。根據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本案中,監護人放任未滿12周歲的兒童獨自在道路上騎行,未盡到監護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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