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童路口打開車門撞死電單車騎士 同車司機被依交通肇事罪判刑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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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打開車門引發碰撞的「開門殺」事故在內地屢見不鮮,但若開門下車的是未成年乘客,刑責又該由誰承擔?山東臨沂早前發生一宗奪命交通意外,一名女司機在路口等候紅綠燈時,指示車上一名9歲男童下車到路邊食肆取餐。男童開門時撞倒後方駛來的電動單車,導致電單車司機倒地重創,送院搶救不治。

法院審理後,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該名女司機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案件引發輿論熱議明明動手開門的是乘客,為何最終被判刑的卻是司機?

因疏忽打開車門引發碰撞的「開門殺」事故在內地屢見不鮮。(圖為開門殺事故影片非此次案件)

等紅燈叫男童落車取餐 後方騎士撞門重傷不治

綜合報內媒道,事發當日,山東臨沂女子孫某駕車行經一路口,趁等候紅綠燈期間,要求同車的9歲男童劉某開門下車,前往路邊店舖取餐。劉某推開車門之際,一名周姓男子正駕駛電動單車從後方駛至,猛烈撞上車門。周男隨即倒地受重傷,經送院搶救後證實不治。

案件隨後進入司法程序,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女司機孫某觸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判決一出,隨即在網上引起廣泛討論,不少網民質疑為何開門的男童毋須負刑責,反而由開車司機承擔。

因疏忽打開車門引發碰撞的「開門殺」事故在內地屢見不鮮。(圖為開門殺事故影片非此次案件)

檢察官汲廣雲解釋,駕駛員掌握車輛控制權,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車輛停靠位置以及乘客上下車的安全,均負有法定管理義務;若車上搭載的是辨識能力與避險意識不足的未成年人,司機的注意和管控義務要求更高。

檢察官指出,孫某在行車線(機動車道)違規停車放人,且明知同行孩子年僅9歲,事發前既未主動觀察路況,亦未作任何安全提醒,屬於放任危險發生。其先行違規製造危險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涉事的9歲男童,因認知能力有限,並非車輛安全管制的權責主體,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其民事過錯賠償則由監護人承擔。

網約車司機違例泊車放乘客「開門殺」 同樣被追究刑責

司機因未盡安全管控義務而遭判刑並非孤例。江蘇省檢察院此前亦披露一宗發生於北京東三環輔路的同類事故。涉案網約車司機吳某某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且距離路壆約1.5米,未緊貼路邊停靠。車上一名趙姓乘客推開右後門時,與後方駛來的姜姓電動單車相撞,導致姜男重傷不治。

交通管理部門最終認定,司機吳某某違規停車、開門前未觀察周圍路況及未提醒乘客,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乘客趙某及死者姜某負次要責任。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司機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乘客趙某雖因次要責任未達刑事追責門檻,但仍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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