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涉僭建】律政司有結論 鄭若驊甩身 夫潘樂陶被檢控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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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其丈夫潘樂陶名下兩間獨立屋,早前被傳媒揭發涉嫌僭建。事隔一年,刑事檢控專員今日(21日)發聲明,在考慮了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同意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但其丈夫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換言之,法律意見決定不向鄭若驊作出檢控;但就向其丈夫潘樂陶在相連獨立屋的僭建物,就會作檢控。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之初,被傳媒揭發她及丈夫潘樂陶所擁有的屯門海詩別墅3號及4號屋,涉嫌僭建。(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之初,被傳媒揭發她及丈夫潘樂陶所擁有的屯門海詩別墅3號及4號屋,爆出僭建風波。律政司委員長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負責案件,他委託蔡維邦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而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在考慮了獨立的法律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是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聲明指,2018年12月19日,刑事檢控專員收到蔡維邦大律師的最終法律意見。蔡維邦大律師表示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高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梁卓然表示,已申請傳票,檢控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在考慮各方面意見後,刑事檢控專員認為,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資料圖片)

刑事檢控專員指,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顯示,鄭若驊在海詩別墅四號屋的僭建物,包括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均是在她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有關物業的登記業主之前已經建成的;至於地庫,根據專家意見,由於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的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故難以評估或估計地庫的建造日期,又指有其他證據,證明鄭若驊在購買4號屋之前,地庫已經建成。

聲明中指出,蔡維邦大律師在仔細考慮所有證據及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關僭建物是在鄭若驊購買四號屋後建造的,或是在她成為物業擁有人之後,明知而展開或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

蔡維邦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