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移交逃犯】由張子強案觸發 葉劉:當年北京不接受香港要求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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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香港青年涉於去年於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台警無法以謀殺罪將將嫌犯繩之於法。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一次性個案移交」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內地、澳門、台灣。多名泛民議員憂慮,如先例一開,可能令在港政治犯有機會被內地當局以經濟犯罪等罪名,引渡回內地受審。
回歸二十二年,內地與香港移交逃犯安排惹起爭議已非首次, 上一次引起社會關注的是1998年張子強在內地被拘捕及槍決,觸發兩地政府就訂立移交逃犯安排展開磋商。當時負責處理該案的保安局局長、現任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重述當年經過,並透露當中細節,原來當時兩地政府無法取得共識,是因「香港法例上有一些要求,北京當時不能接受」。

張子強械劫解款車及連環綁架富豪及親人,最終因在江門購買爆炸物被公安拘捕,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1998年執行槍決。(資料圖片)

外號「大富豪」的張子強於1996年至1997年間,先後綁架香港富商李澤鉅及郭炳湘,他其後於1998年潛逃內地,同年在江門被公安拘捕,並於年底被槍決。

葉劉淑儀指,當時社會有很大呼聲認為張子強在兩地都有犯罪,為何不移交香港。「在港犯法的人走去內地,內地就交給香港;但內地人在港犯法,香港卻不轉交過去,長時期下來需要有一個正式協議。」當局於1999年開始與內地就訂立移交逃犯安排展開漫長磋商。

2000年,葉劉淑儀親自率領代表團赴北京與內地當局談判;隨後有報章指,時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聲稱有信心年內中港可達成司法互助協議,令外界一度認為覺得協議即將達成。當時葉劉淑儀亦於立法會上表示,港府目標是於2000年底完成協議,但協議最終不了了之。

葉劉淑儀接受《香港01》訪問時透露,當時不能達成協議,主因是香港法例上有一些要求,北京當局不能接受,故協議一直被擱置,「我2003年離職後一直未能傾得成,可見有幾困難」。她又稱,香港的法例條文很複雜,「要完全跟足香港的條文,北京當局不能、或者說當時不能接受,我離職後保安局如何跟進,我就不清楚。」

到底當時中方不能接受的法例要求是什麼? 葉劉淑儀則拒絕透露,但或可從過往的立法會文件中一窺端倪。當時保安局曾多次嚴正聲明,港府與內地當局就移交安排磋商的底線是5項原則。若不能符合這些原則,便不可能與內地當局取得共識,達成協議。而5項原則中包括這一點:「任何移交安排必須以香港特區的法例作為依據來實施。」

2000年立法會文件—政府與內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的5項基本原則

(一) 有關安排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該規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通過協商和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二) 任何移交安排必須以香港特區的法例作為依據來實施。

(三) 任何移交安排一定要為香港特區和內地雙方都接受,要達成的移交安排是相向的。

(四) 任何移交安排要顧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我們須互相尊重對方的法律和制度。移交安排既要防止罪犯逍遙法外,亦要保障個人權利。我們須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我們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所慣常採用的保障是我們非常重視的參考資料。

(五) 任何移交安排必須符合《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都有審判權。我們與內地建立移交逃犯安排須訂定一些原則去處理兩個地區同時對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