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泛民修訂全遭否決 憂可引渡到內地 比23條更嚴重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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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便可將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灣遭香港男友殺害一案中的疑犯從香港引渡到台灣受審。惟民主派擔憂先例一開,使中國內地政府日後可援該法引渡在港的政治犯到內地受審。毛孟靜、楊岳橋動議,分別反對今次修例適用於中國其他地區,先處理與台灣有關的修訂事宜,均被17票反對而否決。

熱血公民鄭松泰亦質疑,當局如何界定何為政治性質罪行,如涉及國家安全、及「銅鑼灣書店書商案」,是否可向內地交人等。(余俊亮攝)

涂謹申:影響深遠超過23條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民主黨涂謹申表示,自己關注引渡協議20多年,認為當局籍案修例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質疑為何不與台灣按國際標準商討,如均適用的國際人權公約。他提到,本港法庭在審視引渡個案是只能審視有無表面事實的成立,不能確保其他地區有律師辯護、公平審判的法律制度。他形容,「影響遠遠超過23條。」涂謹申指,中國亦有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事實上中國在1998年簽署後,國務院並未提出議案,修改內地現行與公約抵觸的法律,公約亦至今仍未經全國人大審議和批准。

熱血公民鄭松泰亦質疑,當局如何界定何為政治性質罪行,如涉及國家安全、及「銅鑼灣書店書商案」,是否可向內地交人等。

公民黨楊岳橋表示,該條文附件所列明的罪行,其中包括與稅相關的犯罪,是內地加罪的常見手法。他質疑,究竟當局為何不能在修例上只處理台灣,又質疑如何保障特首在引渡問題上不受其他地區的政治壓力。毛孟靜質疑,修例的前提是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份,台灣當局方面是否仍願意在該前提下,與港府協議引渡,以及既然按本港法律,視台灣為中國一部分,認為可在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的條文上,加上「台灣除外」便可。

謝偉俊:艾未未有政治罪 亦有經濟罪

謝偉俊批評泛民是散播恐懼,以藝術家艾未未為例,除了政治性質罪行,亦不能忽略其身犯的其他刑事案。他又認為,有人對中國司法制度無信心,但據其個人經驗,現時互有協議的菲律賓,司法情況比內地更壞,「幾衰都衰唔過菲律賓。」他認為,本港向來按條例是秉承台灣屬中國的一部分,認為當局無需理會台灣是否接受。

議會陣線區諾軒認為,修例違反中港20年來商討的原則。(資料圖片 / 余俊亮攝)

區諾軒:疑違反1996年至今中港政府商討原則 
 
議會陣線議員區諾軒批評,特區政府研究和商討20餘年,曾訂下初步方向的五大原則,但今次政府修例徹底改變立場,文件對五大原則隻字不提。 會議上區諾軒重提中港兩地商討逃犯移交的發展,批評今次文件粗疏。

區諾軒指,1996年,政府承諾將會就中港之間的引渡安排另行立法,而不會直接將《逃犯條例》適用於內地。

到1998年,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鑑於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極大差異,必須審慎行事」,並重申政府一直以「維護一國兩制和保障港人利益為首要考慮。」當年,政府建議制定中港逃犯安排時應依從「五大原則」,包括要「顧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兩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異」,而最終安排亦「必須獲得香港市民接納」。 
 
2000年,中港兩地舉行了四輪專家會談。當時有份參與會談的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紀慧玲曾公開表明:「《逃犯條例》的規定可供借鑑,但未必適宜全盤套用在香港和內地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同年保安局亦表示:會就與內地訂立的移交逃犯安排徵詢公眾。

區諾軒認為,現時李家超堅持不就修改《逃犯條例》公眾諮詢,只將十頁文件予保安局網站,並拒絕公眾諮詢。他在會上,就上述疑問質詢李家超,但李未有正面回應,區諾軒質疑,今次政府藉單一案件為契機,理據薄弱。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言回應泛民議員時不時表現激動。(余俊亮攝)

李家超:良心不容許法律缺陷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今次修例的觸發點是該宗台灣兇殺案,台灣已提出移交疑犯的司法協助。該案亦揭露現時制度上的法律缺憾,有關情況今次在台灣發生,他日都可能在其他地區發生。李家超表示,手頭上仍有三宗港人在港被殺,但疑兇藏身外地及內地;另有一宗是在外地涉綁架案的香港疑犯藏身本港。

他指,「修改香港的法律,不須向特區以外的人諮詢。」他批評,「將焦點放在某一部分是不公平。」強調今次修例不是為了單一司法區去做。就議員多番質疑本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差異,李家超表示,多個西方國家都有與中國簽訂有關引渡條約,如法國、西班牙及意大利等。

李家超指,目前的確有法律缺憾,「試問我哋係咪要容許一個外地殺人,或者性侵犯兒童,或者強姦等逃犯,同市民每天一齊生活喺香港,威脅市民嘅人身安全呢?」他稱可選擇不處理,比現時建議修例更易,但「我的良心是不會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