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提出疑犯引渡獲公開審訊 李家超引述內地:慎重處理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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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日前就《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刊憲,容許香港與未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也可透過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草案剔除9項罪類,包括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等。保安局局李家超今(31日)於電視節目時表示,會確保沒人會因政治罪行被移交。他又指曾向內地對口單位提出疑犯被引渡後要獲公開審訊,引述內地稱要慎重處理。

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在個案形式移交逃犯過程中,有全權決定是否處理。(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李家超今於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時表示,《逃犯條例》修訂後能保障政治罪行不會移交。他重申不只法庭把關,政府亦會把關,案件將由律政司同事負責,強調他們都是律師。對於若將政治罪行包裝成刑事罪行,兩重把關是否能釐清?李家超稱,當案件交至法庭,雙方都能提出理由抗辯,又指當事人可提出證據,亦強調應相信律師同事的專業能力。

李家超舉例說,若一個申請引渡的國家剛發生政變,現屆政府追究上屆政府的責任,相信都會涉及政治性質,強調港府有權拒絕相關的其他申請。他指若以刑事罪行移交政治犯,港府可在對方「叩門」時不開門,亦可以在對方「叩門」時開了門再關門。

對於外界關注疑犯被引渡後是否獲公平審訊,如能否跟內地預先協議,必須有公開審訊才移交?李家超回應稱,各地司法制度不同,惟他稱已經與內地的對口單位溝通,引述對方指會慎重處理。被問到為何要如此審慎?李家超則指,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明那些情況應公開審訊或不公開審訊,其中一些有涉及國家安全,或涉及個人私隱等。

近日香港美國商會等組織表明對修例感憂慮,認為修例會減低國際企業考慮在香港設立區域業務基地的吸引力,李家超稱不認為有地區會因修例而取消與本港長期的司法協議,強調修例目的是為打擊犯罪,反而可保護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