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泛民去信要求釐清 內會是否有權向法案委員會發指引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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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周二召開第二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建制派其後去信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要求內會向法案委員會發「指引」,改由建制派最資深議員經民聯石禮謙主持選舉。李慧琼其後決定在周六(4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惟此舉遭泛民質疑內會是否有權提出指引,內會副主席郭榮鏗及22名民主派議員昨(1日)去信要求李慧琼於周六內會開會前釐清內會是否有權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促法律顧問於周六前回覆供全體委員參考。

內會主席李慧琼決定將特別內務委員會召開日期安排在本周六(4日)下午,比涂謹申決定的第三次會議日期再早兩天。(盧翊銘攝)

民主派在信中強調該動議極可能不符合《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認為若通過並執行,將會令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違反《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亦會破壞該法案委員員的合法性。他們要求法律顧問須就問題提供法律意見,供所有委員參考,並且慎重考慮如何討論及表決有關動議。

就建制派去信要求內會發「指示」改由石禮謙主持選舉,信中指該性質不屬於「指引」,而是屬於「指示」,問及內會是否有權「指示」法案委員會在排名較先的委員之外,點名由某一位委員主持選舉主席的程序?

同時由石禮謙負責主持選舉的程序,是否符合《內務守則》第21(e)條及附錄IV的規定?若不符合的話,內會是否有權通過建議,再問及如有權的話是不具效力,該效力為在?民主派亦引用2002至2003年度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裁定不批准何俊仁議員提出議案的例子,稱指法案委員會應自行決定其行事方式及程序,質疑內會是否應遵照這個裁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