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胡漢清倡移交門檻增至五年 指政府修例用心良苦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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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早前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7項建議,包括建議把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5年。胡漢清今天(29日)接受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時,形容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是「用心良苦」和「自動獻身」,又認為市民和很多律師也不認識《逃犯條例》。他認為應先通過修訂,通過後立法會可提出修訂,法庭也可移交個案把關,又以「一地兩檢」為例,指當時反對者「講到有心魔」,反問:「依家通咗車,有無講到咁恐怖?有無心魔?定係方便咗?」
胡漢清又批評「港人港審」建議,形容是「好錯」的看法,不尊重要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又指「港人港審」猶如外國在鴉片戰爭後於中國行使的領事裁判權(Extra-territorial right)。

胡漢清(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胡漢清指出,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是「用心良苦」和「自動獻身」,他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多次向他表示,《逃犯條例》修訂下的個案式移交安排只是臨時性質,最終都是希望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長期引渡協議。他認為即使通過修例,香港和中國都應商討簽署長期協議。

有聲音認為應先按現行機制處理台灣殺人案,其後再修改《逃犯條例》,胡漢清認為政府有其時間表和考慮,立法後其他國家或地區是否以個案式移交安排申請移式是另一回事。

胡漢清建議將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5年,被問到會否令香港淪為刑期5年以下罪行的逃犯天堂,他未有正面回答,不過他在大陸法國家,很多罪行的追溯期都是有限期,例如在內地,最高刑期5年的罪行,追溯期則為5年,至於無期徒刑的罪行,追溯期為20年。

胡漢清認為應先通過修訂,通過後立法會可提出修訂,法庭也可就移交個案把關,又以「一地兩檢」為例,指當時反對者「講到有心魔」,反問:「依家通咗車,有無講到咁恐怖?有無心魔?定係方便咗?」

他又批評「港人港審」建議,形容是「好錯」的看法,不尊重要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又指「港人港審」猶如鴉片戰爭後,外國在中國行使的領事裁判權(Extra-territorial right)。

胡漢清認為法庭可就個案移交把關,認為法庭不只是看表面證據,又指法庭有很強的「公義條件」,認為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就嚴重傷人、殺人的罪行,不同法院對證據充分性的定義都是大同小異。至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提出監察員的建議,他指內地一直希望改良處理涉及港澳人士案件的手法,他建議全國政協委員可擔任監督員,為涉及港澳人士的內地案件進行「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