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林鄭:移交申請若涉國防外交 特首可拒絕處理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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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爭論持續,有憂慮指港府會聽命北京移交逃犯至內地受審。現行《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中央可以涉及國防、外交利益重大影響為由,向特首發出移交與否的指令。
行政展官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4日)前表示,行政長官接受移交申請處理是否發出證明書時,若有國防和外交的原因,可以拒絕處理申請;即使法庭在之後程序通過移交,若屆時亦有國防和外交理由,特首在法律上可以用酌情權而不移交。

在移交串請上,林鄭指,發出證明書時若有國防和外交原因,可拒絕處理。(歐嘉樂攝)

對於國防與外交原因何時介入移交申請,林鄭指,若要處理申請移交,行政長官要啟動發出證明書時,「若有國防和外交的原因,是可以拒絕處理這件事」。她續指,若那時沒有拒絕處理,法庭之後處理移交個案,又認為證據足以移交,程序下將再將申請交回行政長官處理,「到那一刻若有國防同外交理由,我就法律上可以用我的酌情權不移交」。

政府上周再就修例提出新建議,林鄭指留意到好多人士都表示歡迎,被問及現時是否仍需急於修例以處理台灣殺人案。林鄭指,儘管修例後在推進處理殺人案出現各式各樣的困難,但堵塞漏洞的修例目標仍然存在,她反問「經過了三個半月好密集式的討論,我們有何理由放棄這件工作?」,她又形容,修例對香港未來發展非常有利,既可保障公共安全,亦可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