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生被捕】法政匯思:法庭搜令不代表警合理 質疑拘捕合法性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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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早前於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警方拘捕,方則於昨晚(8日)「踢保」獲釋,警方無條件釋放方前,就持法庭搜查令,到方寓所搜查。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非議。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今早(9日)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警方採取拘捕行動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嫌疑人寓所做法,過往經常見到,但由於裁判官批出搜令時,只能就警方提出的單方面證據作判斷,亦無法聽取答辯人申述,因此難以用批出搜查令來評論警方調查方向是否合理。
他又解釋,根據法例和法庭案例,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有關物品必須符合「生產用作傷害他人」、「改裝成可傷害他人用途」、「持有人有意圖用該物品攻擊他人」,惟警方拘捕方仲賢至今,所呈現的事實並不符合以上條件,故此質疑警方拘捕行動是否具合法性。

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早前於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警方拘捕,方則於昨晚(8日)「踢保」獲釋,警方無條件釋放方前,就持法庭搜查令,到方寓所搜查。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非議。(資料圖片)

吳宗鑾表示,方仲賢拒保候查意味著警方拘捕之後,羈留滿48小時,其後警方可給予保釋,或將被拘捕人士帶上法庭起訴,惟方拒絕保釋安排,而警方又不起訴,變相令警方無條件釋放方。

不過,他指警方可繼續調查,如有進一步證據,警方可以再次將該人士拘捕並羈留不多於48小時。

至於警方申請的搜查令,吳宗鑾就解釋,警方是需要裁判官席前申請,搜令有指定範圍,並界定就可能干犯罪行作搜查,法官也會考慮罪案嚴重性。不過,他不認同從批出搜查令,就推論法庭是認為警方調查適合。他指,整個「反送中」運動中,很多被捕人士都被警方以先拘捕、後申請搜查令搜屋的手法處理,惟其中有人最後沒有被起訴。

他補充,過往個案中看到,法庭批出搜查令的機會相當高,搜查範圍也相當闊,數碼內容、手機、電腦都包含在內,惟有關物品如加密,被搜查人士沒有責任主動解鎖。

警示範鐳射筆做法沒必要

他解釋,根據《公安條例》中藏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義,及1994年案例,以物品「適合用於攻擊他人」的定義來判斷物品是「攻擊性武器」的條文,已被裁定違憲,並且失效。故在方案中,必須證明方有意圖以鐳射筆傷害他人,但目前看到的事實並非如此,因此警方拘捕方的合法性「成問題」。

至於警方使用證物鐳射筆示範,近距離固定射向紙張黑色部分,使其冒煙,證明鐳射筆能夠造成傷害,吳宗鑾就指出,警方做法沒必要,因對物品的測試和評估,學者、記者都可以做,警方只是純粹製造支持其拘捕理據合理的印象。不過,根據案例,「可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不一定是攻擊性武器」,他指出,警方做法有「誤導成分」, 不符合法律定義。

自稱前紀律部隊人員的聽眾李先生致電同一節目評論事件。他指,有關探員示範證物的做法,在紀律部隊專業人士看來是「笑話」,因香港司法制度要求很高,處理證物不當可能會「影響賽果」;自行安裝電池示範證物,李先生更是形容做法「兒戲」,「你唔通入子彈落你揾到把槍到去開槍咩?」

李先生又解釋,公眾對案件有知情權,但合理做法是展示證物就可以,「難道你揾到個炸彈,要炸咗佢公眾先可以知情,知道佢係炸彈?」他指出,證物的性能,需要專家化驗,而非探員示範,「5個警察部嘅師傅,全部有專業訓練,我不信無人教過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