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尹兆堅倡首讀域外法權草案 惟需諮詢委員會才獲考慮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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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風波繼續引發示威和行動,同一時間,距離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出獄的日子亦在倒數。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計劃提出修例,若港人在境外涉嫌謀殺,本港法庭有權審理。他早前向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提出,希望草案可及早在立法會首讀,建議安排最近期的立法會會議或召開特別會議處理。
秘書處代梁君彥覆函指,會按照既定程序及慣例,待尹兆堅就法案諮詢相關事務委員會後,才考慮他的法案是否符合《議事規則》。
尹兆堅批評梁君彥清楚知道時間緊迫,促請他要有同理心,考量潘曉穎父母的心情,批准其草案於大會討論,在草案得以通過後可以讓疑犯在港受審,彰顯公義。

陳同佳(左)涉嫌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潘曉穎(右)。(資料圖片)

尹兆堅提出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修例》(第146章),主要目的是用以處理台灣殺人案及類似案件,港人在修例後一旦在境外觸犯嚴重案件,包括謀殺和意圖謀殺,香港擁有司法管轄權,疑犯若身在香港,本港法庭有權審理。

律師司法律草擬專員上月26日已就其議員法案簽發證明書,尹兆堅致梁君彥的信中提及,一般情況下,議員法案需經事務委員會討論,但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可能將於10月在本港出獄,所以尹兆堅希望草案可及早在立法會首讀,冀梁君彥安排在最近期的立法會會議或召開特別會議處理。

立法會秘書按梁君彥指示覆函指,議員法案必須符合《基本法》、現行法例及《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並遵循立法會慣例。他解釋議員提交法案前,應先就立法建議諮詢相關事務委員會,之後主席會就法案書面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並考慮提交法案議員的回應後,才會裁決法案是否符合《議事規則》規定,即法案若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便不得提出,若涉及政府政策,則議員須獲特首書面同意方可提出。

立法會秘書指出,梁君彥會按照既定程序及慣例,待尹兆堅就法案諮詢相關事務委員會後,才考慮他的法案是否符合《議事規則》,即意味難以於10月復會前審議。

尹兆堅批評梁君彥清楚知道時間緊迫,還要求草案在立法會休會期間先經事務委員會討論並不合理,而《議事規則》並沒有規定議員向大會提出法案,必須先由事務委員會作出討論。尹兆堅促請梁君彥要有同理心,考量潘生和潘太的心情,批准其草案於大會討論,在草案得以通過後可以讓疑犯在港受審,彰顯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