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泛民僅以一票險守立會否決權 再失議席或引發骨牌效應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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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穎匡和香港眾志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補選,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兩人提出選舉呈請,今年9月勝訴,但同時從補選中勝出的區諾軒、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則被判「非妥為當選」。
區諾軒與范國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法院今日(17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兩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今次決定意味着民主派在2018年3月補選得到的兩席「得而復失」,形勢又再次變得險峻。

區諾軒失去立法會議席。(高仲明攝)

只保留24席 僅僅夠數否決重大議案

民主派在上次立法會補選贏得兩席,至26席,同時建制派亦增加兩席至43席。在區諾軒、范國威未失議席之前,民主派已經失去分組點票否決權,但重大議案例如政改或動議褫奪議員資格等的否決權仍然存在。

按規則,政府重大議案如遭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份之二人數否決,即不能通過,這就是「關鍵少數否決權」。立法會有70名議員,在區諾軒、范國威失去議席之後,民主派只保留24席,僅僅險守關鍵少數否決權,只要有任何人再被DQ,民主派就無能力阻止重大議案通過。

就算有補選,但補選之前亦有「空窗期」,如果在這段時間啟動取消議員資格的程序,民主派就會失去關鍵否決權。

基本法規定 7種情況可取消議員資格

《基本法》第79條規定,議員有7種情況會被取消資格,一是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二是未得立法會主席同意又無合理解釋,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

三是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四是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五是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六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份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七是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份之二通過譴責。

區諾軒(左)及范國威(右)未能在終院取得上訴許可,兩人的議席亦即宣告失效。(朱棨新攝)

判監1個月以上 即可動議譴責及解除資格

如果有立法會議員被判監禁1個月以上,按立法會議事規則49B,即可進入解除議員資格的程序。

首先,需要有議員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而這項動議是不得有修正議案。這項譴責動議需要得到出席會議的議員之中三份之二人數贊成,即可通過,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該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反修例風波之中有多名議員被捕,當中包括朱凱廸、區諾軒、民主黨林卓廷、人民力量陳志全、公民黨郭家麒以及街工梁耀忠,在11月8日前被捕,指他們在5月11日石禮謙主持的《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上,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

如有民主派議員入獄 將不夠人否決議案

該法例內容是關於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即是說刑期可能符合取消議員資格的門檻。

如上述議員被判入獄,更有可能影響其他民主派議員的席位。12月11日民建聯黃定光根據《議事規則》49B,動議解除公民黨陳淑莊及社福界議員邵家臻的職務,但在民主派全力護航之下被否決。

反修例風波仍未平息,如發生上述連環DQ的情況,政局可能會更加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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