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手機案】委員會駁回上訴 重申紀錄行蹤符合公眾利益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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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前年因不滿政府「狗仔隊」記錄議員行蹤,在立法會內搶走一名行政主任的手機,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他之後就事件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政府被駁回,其後再上訴,但昨日(24日)再被行政上訴委員會駁回。
委員會表示,許智峯提出的6項上訴理據都被駁回,表明同意政府紀錄議員行蹤,是關乎合法的目的及合乎公眾利益。

上訴委員會指,許智峯提出的6個上訴理據全部被駁回。(資料圖片/洪嘉徽攝)

許智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聆訊去年9月進行,委員會昨日(24日)頒下判詞,許議員的上訴被駁回。由許智峯提出的上訴,挑戰私隱專員前年作出不繼續處理他投訴的決定,當時私隱專員表明,認為政府的做法,並不違反 《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

委員會最新的決定指,許智峯於上訴提出的全部6項理據都被駁回。委員會表明,同意政府紀綠議員行蹤的做法,關乎合法的目的及合乎公眾利益,又指立法會議員亦應合理地預計,他們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眾地方的行為,會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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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決定確認私隱專員作出的決定,其中包括:政府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時,並無違反就收集個人資料與其目的之相關性,而且沒有超乎適度。委員會亦確認收集資料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與其保留、使用等,均合乎相關的資料保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