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林鄭撰文:《基本法》香港繁榮穩定的最佳保障(全文)

撰文:黃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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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日)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多份報章撰文,指香港回歸22年來,整體上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又指市民每一日、每一刻都在享受和行使自由,不是「空談」,從去年香港有超過11,000次公眾遊行和集會,足證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有增無減。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四月四日)在報章刊登的文章:

在2019年香港有超過11 000次公眾遊行和集會,總數是1997年的十倍,足證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有增無減。
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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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4月4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來說,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一天。當年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並為「一國兩制」的劃時代構想提供了堅實的憲制基礎。我們今天一起回顧《基本法》,必須勿忘初心。

  《基本法》開宗明義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當年鄧小平先生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是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的前提下,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最大程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優勢,讓香港市民的原有生活方式維持不變。這是中央對香港特區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們對「一國兩制」的不變初心。

  事實上,香港回歸祖國22年以來,經歷了種種考驗,但「一國兩制」的落實,整體上是成功的。在背靠祖國、面向國際的有利位置上,香港特區以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自由開放的經濟模式和與內地緊密連繫的優勢,發展成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並以良好法治、司法獨立和資訊自由吸引了逾九千家海內外企業落戶香港,不少並以香港為它們亞太區的總部。

  以下我談談香港在《基本法》保障下的長足發展。

國際金融中心

 《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確立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為此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具體而言,在《基本法》下 –

港元為特區法定貨幣,香港亦一直維持行之有效的聯繫匯率制度。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即使在動盪時刻也能確保金融穩定,並隨着國家的改革開放,發展成為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得到保障,令香港得到大量的外來直接投資者垂青,也促使香港成為公開招股集資方面的理想平台。香港在過去的十年內,六度蟬聯公開招股集資額全球第一;香港可以繼續奉行簡單、低稅率稅制,是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成功關鍵之一。香港的獨立稅制也讓特區政府可以按政策需要推出稅務措施。我自上任至今,就先後推出了利得稅兩級制、企業研發開支稅務扣減等,以加強香港競爭力及推動個別產業的發展。


法治與司法獨立

  《基本法》保留了歷史悠久並廣為國際商業社會熟悉的普通法制度,並讓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市民珍而重之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均得到《基本法》的憲制保障。《基本法》清楚訂明法官是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而就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我在上月就接納了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接替明年退休的馬道立。張舉能法官將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三位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

  此外,《基本法》訂明終審法院可以按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現時終審法院有15位來自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海外著名法官擔任非常任法官,包括我在2018年委任的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何熙怡女男爵及前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麥嘉琳,以及去年委任的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岑耀信勳爵。這些顯赫的法官願意參與香港終審法院的工作,足證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備受肯定。

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於《基本法》的實施下獲得充分保障。《基本法》的第三章就羅列了多項香港居民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當中包括香港居民可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通訊自由;境內遷徙、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婚姻自由等等。這些都不是「空談」,而是香港市民每一日、每一刻都在享受和行使的自由。舉例而言,在2019年香港有超過11 000次公眾遊行和集會,總數是1997年的十倍,足證市民所享有的自由有增無減。這些公眾遊行和集會,只要是和平、合法地進行,特區政府都是尊重,警方亦會給予適當的協助。

  但香港法院在多次裁決中清楚說明,上述的自由並非絕對,市民行使自由時,須同時尊重他人及受法律約制。法庭指出,若只是强調個人權利而不顧及守法,人們很容易自以為是,只看重自己的權益,而漠視別人和社會整體的權益,社會便很容易陷入紛亂。

發展對外事務

  香港是國際城市,一直擔當着內地與海外的橋樑;而香港與外地的緊密聯繫,更造就了我們過去的成就,亦是香港未來發展的重要資本。《基本法》第七章涵蓋香港對外事務的各個環節,容許香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香港以「中國香港」身分參與了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等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重要國際組織;香港運動員可以代表香港出戰奧運及其他國際賽事;香港與外國亦簽訂了數以百計的雙邊協議,包括《自由貿易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工作假期計劃的協議等,令不少企業和市民受惠。

  拓展香港的對外關係是我上任以來的工作重點之一。這兩年半以來,特區政府簽訂了跟東盟十國和澳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其他多項雙邊協議,亦在曼谷開設了香港第13個駐海外經貿辦事處。當然,現時特區政府正全力應對疫情,但疫情過去後,我們會立即重新啟動在海外推廣香港和加強對外關係的工作,期望以最快速度讓香港經濟重拾升軌。

  《基本法》的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是對香港最佳的制度安排,但我們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讓這個構想落到實處,符合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符合香港居民安居樂業的期盼,也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我鼓勵市民多了解《基本法》,細閱當中的制度保障、我們應有的權利和責任,思考我們應如何讓香港繼續發揮優勢,給每一個香港人追求夢想的機會,讓香港與國家同發展、共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