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江樂士:中央有權立港國安法 六大原因不應拒外籍法官審案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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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上周通過「港版國安法」決定草案,人大常委會最快本月底制定具體法律條文,近日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議,其中有建制派認為外籍法官不應審理國安法案件,甚至提倡另設專審國安法的法庭。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國家安全是一直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而是中央政府的整體責任,認為人大今次做法完全合憲。
至於本港法庭角色,江樂士認為,外籍法官應被准許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個案,並列出六大原因,包括法官已宣誓依法判案,效忠特區,而且不少本地華人法官亦持有外國護照等,若優秀的外籍法官無法審理部分案件,對香港而言是大損失。

路透社早前引述知情人士報道,全國人大審議的「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將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但仍可處理民事、金融和其他案件。(資料圖片)

設兩級法官易引起不滿

江樂士提出六個理由,認為應該讓外籍法官可以審理國安法相關的案件:

一、所有法官都已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實中並無根據指出法官在宣誓後,會無法按誓言履行其法定的司法責任。

二、如果有兩級不同法官,其中一級被信任處理所有案件,另一級只能處理部分案件,情況將容易惹來不滿,任何這種兩級制度都並不理想。

三、不少華人法官都是外國護照的持有人,如果不准外籍法官審案,很多本地法官將受影響,不止洋人。

四、外籍法官自1997年以來為香港的法學貢獻良多,特別是終審法院的法官,令該法院在世上備受認可,而他們更擔起香港在這方面良好意願的推廣者。

五、香港終審法院內有普通法世界中「最優良的法律大腦」(finest legal brains ),包括3位英國最高法院的前院長,一位加拿大前首席大法官。如果這些人的法律智慧無法再應用於某些範疇,將是香港的大損失。

六、外籍法官的參與將是確保公眾繼續保持信心的重要因素。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今(28)日下午3時舉行閉幕儀式。大會上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及6票棄權,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正式讓此草案進入立法程序。(資料圖片)

香港立國安法只是「代理」角色

至於人大是否有權自行為香港設立港區國安法,江樂士認為完全合憲,沒有問題。他解釋,縱使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在1990年授權香港,未來可代表人大會議就國家安全立法(即《基本法》23條),但香港只是擔當代理(agent)角色,而由於國家安全是全國所關注的事,這一直都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部分,整體而言是中央政府的責任。(it has at all times remained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江樂士指,根據《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如某些人所言的主權實體(a sovereign entity),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而需要對中央政府負責,而其中一項要負責的,就是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當香港未自行立法,就是特區無法執行中央授權,令香港成為中國唯一沒有國安法的部分。

他認為,北京明顯無法繼續忍受現況,加上反修例事件的暴力分裂主義、恐怖襲擊式暴行,不少都針對中央政權,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除了插手,已經別無他法。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外籍法官應被准許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個案。(羅君豪攝/資料圖片)

指律政司應參與立法工作

江樂士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最高權力,根據憲法第62(3)條,全國人大獲授權修改刑事、民事機構等各種基本法律。即全國人大有中國各地的刑法綜合管轄權(comprehensive jurisdiction),當中包括香港的國安法。他指,全國人大今次做的事完全合憲,任何人認為可因為基本法,令香港只是作為「尾巴」,反而搖動到北京這隻「狗」(the HK tail could wag the BJ dog,英式諺語,意思近似「喧賓奪主」),都是大錯特錯。 

至於具體立法,江樂士相信,如果有關條文內容清晰,與現行香港法例格式相同,則不會有大問題。他建議律政司及其草擬法例的人士,緊密參與今次「港版國安法」的制定過程。

國安法草法提到中央的國安機關可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江樂士相信,架構類似回歸前英國在皇家香港警察內的政治部,主要是收集情報、協商等方面的工作,包括在內地其他地方取證等。他又指,中央需要派多少人到港將視乎顛覆性風險的規模有多大,若需要派一定數量的人來港,或需要另設部門處理,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應該有如其他駐港機構一樣,受本地法律所規管。